“被告刚才已经进行了说明,这些物品是被告的朋友托其代为购买的,被告本人并未使用过这些东西,更没有使用这些东西与他人发生关系。被告只是基于保护他人隐私的原因,才没有在法庭上透露更多的细节。”白律师表情从容地回答我说。
“从被告购买特殊物品的时间,结合被告宣称的出差时间,加上被告10月15日至20日被证实的出轨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从2020年3月30日开始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该事实应被法院认定,法院应基于被告的同居事实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我继续发表补充意见说。
“我再重申一点,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2020年10月18日存在出轨,此外原告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出轨,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其他时间不在外地出差。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由于原告的证据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不应被法院认可。”白律师继续反驳我说。
“原告,请问你们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2020年3月30日、4月16日、4月28日等时间不在外地出差,要是你们无法证明,本庭将无法采信你们陈述的大部分主张。”在我和白律师围绕被告的出轨问题不断争辩的时候,法官的处理意见还是更多地偏向了对方。
面对法官抛来的这个问题,我看着吴国文悄悄地摇了摇头,然后低下头皱眉苦思着。
现在,距离最终的突破口只剩下最后一步,但所有证据我们都已在法庭上出示过了。如果想要打赢这场官司,那么我惟一能够做的,就只有从旧有的证据体系中发现新的证据,或是从对方身上寻找到那份关键的证据。
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上苦思了很久,最终我都无法寻找到有效的突破口。这时,白律师又不失时机地以下午还有庭要开的理由催促着法官。
“原告方没有新的证据,但原告方依旧坚持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证实被告存在同居情形。”我抬头看着吴国文一眼,无奈地摇了摇头,向法庭说出了我最后的坚持。
“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在2020年3月30日、4月16日、4月28日等时间不在外地出差,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本庭不予采信,基于这一理由,本庭将作出以下判决……”看到我方没能再进一步举证,年轻的女法官拿起了桌子上的法槌,将法槌举到与耳朵齐高的位置,准备在敲响法槌后宣布最终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我灰头土脸地做好准备,等待法官宣判我方的败诉结果时,一名法警却匆匆走进法庭在法官的耳边耳语了几句。
“谢律师,庭外有人说有紧急事务找你,你可以先到庭外处理,之后再回来等候宣判。”和匆匆进来的法警沟通了一番,最后法官放下了法槌,示意我先到庭外处理其他事物。
带着消沉的情绪走出了法庭。法庭外,我看到一名身材修长,穿着牛仔裤和黑色夹克衫的年轻男子。男人背对着阳光,不过,我依然可以看清他脸上清晰的轮廓,以及在他乌黑的头发上闪耀着的光芒。
只属于黑夜的男人,在看到我的那一瞬间,露出了足以动摇整个黑夜的纯白的笑。
“结束了。”和男子见过面,我缓缓走回法庭,说。
“谢律师,我们要输了?!”似乎从我脸上的神情猜到了最终的结果,我刚坐下来,吴国文就急不可待地扯着我的左手问我。
“已经结束了。”我再次重复着刚才的话,不过这次,我说话时正好面向白律师。
“下面出示第六份证据,明祥公司的员工打卡记录表,证明被告2020年3月30日、4月16日、4月28日等时间段内,均在公司正常上下班,未有到外地出差的记录。”我缓缓走到白律师的面前,将一只褐色的牛皮纸信封放到了她的面前。
“我反对……原……原告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该份证据的,该……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采纳……”打开信封拿出了里面的记录表,白律师的额头冒出了冷汗,声音也变得慌乱起来。
“打卡记录表上盖有公司的印章,而且有出具人的签名和日期,是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刚刚从被告就职的公司合法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没有问题。”我反驳白律师的质证意见说。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在打卡记录表的举证、质证结束后,法官将那份证据收上去看了几遍,然后再次组织法庭辩论。
“没有了,原告方坚持刚才的意见,并结合打卡记录表的证明内容。”我迅速地回应法官说。
“被告方有新的辩论意见。虽说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同居情形,但是提请法庭注意,本案中的第三人是女性。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同居对象而言,被告的同居对象是同性而不是异性,其行为不符合同居的法律要件,因此法院不应认定被告存在同居情形,不应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庭审的最后阶段,白律师迅速整理好情绪和思路,继续全盘否定我方的主张。
“确实……按照这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同居。”面对白律师瞄准要害的一击,我在庭上赞同了她的观点。
“不过,被告的行为同样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具有同等危害,尤其是被告长期购买特殊物品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更甚于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其行为已造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严重破裂。
基于这些理由,被告的行为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针对白律师的进攻,我组织新的辩论意见说。
在我发表完辩论意见后,白律师紧抿着嘴唇表情复杂地呆坐在被告代理人席上,而坐在她旁边的李芷兰则脸色苍白地坐在被告席上,浑身颤抖着一言不发。
“下面由双方发表最后意见。”看到白律师不再有新辩论意见要发表,法官让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我代替吴国文说出了最后意见。
“请法院驳回……”白律师依旧在坚持她的立场说。
“同意离婚……”就在白律师还在坚持的时候,之前一直默不作声的李芷兰,突然抢过白律师的话说。
“我说了我同意和原告离婚!”就在白律师还想努力沟通的时候,李芷兰大声嘶吼着重申了自己的意见,然后用双手捂住脸在法庭上痛哭起来。
“结束了。”和吴国文在法院门口即将分别的时候,我强装出笑容,说。
“是,谢律师,这次真是多亏了你,不然不知道这件事还会拖多久。”离开前,吴国文朝我伸出手,说。
“这是我分内的事情,不必客气。不过,事情结束了,吴总,你可以和我说实话了吧。”我没有理会吴国文伸过来的手,只是盯着他的眼睛对他说。
“实话?!谢律师,你这是什么意思?”吴国文有些错愕地抽动右眼上的眉毛,问我。
“你离婚的真正原因。”我站在原地一动不动,说。
“我之前说过的,我不能容忍女人的背叛,不想被冠上同夫的名号。”吴国文回答我说,脸上的表情纹丝不动。
“所以,我刚才说了,我想听实话。”注视着吴国文深不见底的瞳孔,我说。
“你真的知道?”吴国文脸上露出了笑,反问我说。
“是,我比你更早认识李芷兰,同时我也了解白律师。”我说。
“好吧,既然是这样,那我就没必要再对你隐瞒了……”吴国文抬头望向天空,像是思考了一会儿,然后闭上眼睛长长地舒了口气,说。
我静听着风声,侧过脸看着他,等待他把话说完。
“我讨厌女人。”等了很久,最终,吴国文露出了像是释怀的表情,说。
“什么?!”听到了吴国文的答案,我一时没有明白他话里的意思。
“我讨厌女人……从我出生开始就是这样。”吴国文低头笑了笑,像是早就接受了这个事实。
“……也就是说……李芷兰才是所谓的同妻了。”听懂了吴国文的答案,我突然感觉到内心的空洞。站在灼热的阳光下,我感觉到了难以忍受的冰凉。
“或许吧……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命运。谢律师,你一会儿打算去干嘛?”说出了隐藏在心底的秘密,吴国文像是彻底释怀下来,表情轻松地看着我问。
“去接下一个案子,开下一个庭……”忍受着内心的不安,我转过身,迎着灼热的阳光和滚滚的尘沙,头也不回地说。
(终)
染血的法庭——和女人出轨的妻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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