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这一年,我代理的几个"翻盘"案件

过去这一年,我代理的几个"翻盘"案件

01

不经意间,2025年已悄然而逝。

去年,很多人一见面就问我,经济下行,纠纷这么多,你们律师的“生意”是不是会更好?

虽然我们也不太情愿把法律业务称之为“生意”,毕竟讲公平讲正义讲情怀之余,也少不了茶米油盐。

但现实和大家想象的不太一样。

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经济下行浪潮里,律师行业也未能幸免,整体也处在下行之中。

聊以慰藉的是,这一年里,经手的几个案件,结果还不错,甚至有出乎意料的惊喜。

年终岁末,哦,已是岁初,正好复盘梳理一番。

02

第一个案件,是一个拆迁房争夺案,涉及房产共有和继承纠纷。

这个案件挺有意思,当事人还被他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当庭打了一巴掌。当然,这个当事人是对方当事人,并非我们的委托人。

这个案件,实际上是兄弟姐妹因为拆迁房产引发的纠纷。原告是三兄妹,被告是四兄弟。

为什么会诉讼呢?

是因为父亲留下的老房子。

时间拉回几十年前,原被告的父亲在80年代在东莞承包了一片荒地,90年代陆陆续续建了几间瓦房。前几年,瓦房被政府拆迁,补偿了一些过渡期安置费,还有几间在建的回迁新房。

这笔“天降横财”,成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早在十多年前,父亲去世之前就已分家,明确将老瓦房分给了被告四兄弟。

因此,拆迁时,政府也是直接和四兄弟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过渡安置费和新房自然都是补偿给了被告四兄弟。

但是,原告三兄妹认为,自己对被拆迁的瓦房和果园也享有权益,一纸诉状将四兄弟告上了法庭。

03

被告四兄弟于是委托我们代理诉讼。

我们梳理出案件的两大核心焦点:一是原告对房产是否享有共有权;二是原告对于父亲的房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理由是:

第一,关于共有权问题。

原告对老房子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出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房产有实际贡献,不能证明对房产享有共有权。

第二,关于继承权问题。

首先,涉案房子是小产权房,根本没有办证,也无法过户。在父亲去世之前,已经分家,并分给了被告四兄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不属于遗产。

其次,原告案由主张的是共有纠纷,并不是继承纠纷。如果主张继承,必须将老母亲列为案件当事人,所以从程序上,对方主张继承权,法院也应予以驳回。

04

还有一个细节,让人印象深刻。

原被告的老母亲已经80多岁了,不会认字、不会写字,不会说普通话,一口外地粤语,连懂粤语的东莞本地法官都听不懂。

但这似乎不影响她的“发声”。

即使在二审,她也坚持要到庭,虽然全程没有发言机会,但听到原告的儿子在庭上的满口“胡言”非常气愤,休庭经过原告处时,猝不及防地给了原告一个响亮的大耳瓜子,回声荡彻法庭。所有人甚至法警都赶紧上前,拉开气鼓鼓的老人。

或许,老人气愤的是——当初赡养父母你不见踪影,现在分房子你却跑得比谁都快

庭上老母亲未发一言,庭下以动作来表达“心声”

这一巴掌下去,也可能给法官一个印象:如果让这么不孝顺的人再分到房子,那真可能是法律的不公。

所以,也不知道这是否影响着法官更坚定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5

第二个案件,也是一个涉及小产权房的纠纷,但它和一般的小产权房纠纷,如一方不买或不卖的情形完全不同。

本案中,原告作为卖方,起诉后手的两位买家。

原告多年前购买了深圳的一套小产权房,去年转手卖给了被告二,被告二又通过中介卖给了我们的委托人 ——被告一,房子目前由被告一实际居住。

原告为何突然要起诉后手两位买家?是因为房价涨得太高了吗?

我们来看具体案件细节。

原告实际上主张的是撤销自己和被告二的房产买卖合同,并要求两被告返还房产。

为什么主张撤销房产?

原告也有他的“理由”:他认为是被“套路贷”了。说这套房子当时至少值100万,自己不可能50万卖掉,因为只是向被告二借了50万,把房子作为抵押,只是手上没有借款抵押合同,只有一份买卖合同,还约定了交房。

后来发现房子被转卖给别人(也就是我方当事人)后,还强行换锁,报警后被告知,你们的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对于被告一来说,也无法辨别事情真假,觉得自己最冤最无辜,担心“钱房两空”。

06

这个案件核心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与被告二的买卖合同是否应该撤销;二是房产是否应该返还

我们的理由也很充分:

第一点,关于合同是否应该撤销,原告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不合理的低价等撤销的理由,但原告仅凭口述,无证据支撑。

第二点,被告一是通过市场中介购买房产,交易价格公允,且实际占有使用,属于善意第三人。

第三点,对于小产权房,涉及转移占有的诉讼请求,深圳法院的倾向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第三点理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相当于不予受理),从而达到了委托人继续安心居住的目的。

07

第三个案件,是一场缺席审判引起的一个再审案件,最终能够成功翻盘也很不容易。

我们的委托人是案件的被告,一家已经歇业的公司。

原告公司起诉委托人拖欠300万元货款,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100多万元的诉请,并在执行过程中划扣了被告公司4万多元。

更棘手的是,原告后来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追加公司两位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时,被告公司才得知有这宗诉讼,紧急找到我们。

深入了解后我们发现,被告公司早已结清了与原告的所有款项。只是因为操作不规范,很多款项都是直接支付给原告公司的业务员,而这位业务员据说后来已经去世。

大概率是业务员未将款项上交公司,才引发了这场诉讼。

我们也奇怪,被告公司为什么会缺席这起诉讼?

原来公司歇业后,员工遣散、办公地址自然查无此人。法定代表人是实控人的父亲,早已退休回老家,碰到陌生电话基本上也不接。

诸多巧合,才导致错过了应诉时机。

当时,被告公司正准备办理注销手续。我们立刻提醒当事人:停止注销!尽快申请再审!

08

时间紧迫,我们一边整理初步证据,向深圳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一边代表两位股东,参与执行异议听证。

可惜,再审案件的受理流程漫长,而执行法院的裁定却来得很快 —— 好巧不巧,就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再审申请的前一天,福田法院已经作出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无奈之下,委托人只能又垫付诉讼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为若不起诉,追加股东的裁定就会生效,股东将直接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中院裁定再审之后,我们投入了大量精力收集证据。

双方此前销售往来非常频繁,每月多达十几笔,持续一年多,对账全靠业务员之间的一对一聊天记录。

雪上加霜的是,我方业务员不仅换过手机,连保存重要数据的工作电脑也一度找不到了。

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电脑,恢复了关键数据,从而拼凑出了款项结清的证据链。

09

再审中,对方也提出了几点异议:

第一,认为业务员私自收款,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超越了代理权限,收款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甚至质疑我们与对方业务员恶意串通。

第二,认为我方多笔私对私转账,与本案货款无关。

针对对方的质疑,我们也逐一反驳:

第一,我方前后累计支付了对方三百多万的款项,与对方起诉的金额基本一致。如果是恶意串通或者给对方私下回扣,不可能全额支付对方款项。

而且,即使对方业务员超越代理权限,也构成表见代理,个人收款应视为公司收款。

第二,虽然我方大部分款项不是从公司账户转出,但我们也提供了转账方与被告公司的关系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员工、亲属等身份信息,足以证实这些转账是委托付款,用于结清涉案货款。

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全部抗辩理由。

10

案件经过深圳中院裁定再审后,发回福田法院重审、重审一审后对方上诉,二审又予以维持。最终结果是撤销了原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而言,这无疑是取得了一场完胜。

接下来,我们还将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帮当事人连本带息追回被划扣的 4 万多元款项。

这场官司,从缺席审判到再审翻盘,牵扯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重审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两级法院至少六个审判庭参与其中,耗时一年多。

这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万一遇到案件,还真不能不去应诉。一旦缺席审判,哪怕最终通过再审确认错判,纠错的成本也非常高。

11

第四个案件,这是一个股东出资纠纷案,涉及一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案子的核心矛盾还是在大股东和二股东之间。公司一度经营状况不错,但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陷入僵局,业务慢慢停了下来,最后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自己出任清算组组长,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当然都是大股东聘请的人。

清算组成立之后,就以公司名义起诉了二股东(也就是我的当事人),主张原告已经实际缴纳了470多万元的出资,要求被告按比例再补缴200多万元

一个吊销的公司让我补缴200多万?

二股东当然不愿意,我们提出了三点意见:

第一,实际出资情况有争议。

在公司经营期间,大股东既是实际控制人又是主要经营管理者,他挪用了公司几百万元资金,至今没还。

而且在公司年报里,大股东写的是自己出了470万元,但在私下股东会议上,他实际已经确认这笔钱并不是他一个人出的,而是包含了各股东实缴的100多万元,再加上公司利润转增的300多万元。

这样算下来,二股东其实已经实缴了100多万元。

第二,补缴出资要以公司已知债务为前提。

如果要股东补缴,也是要补缴用于还清公司已知债务为前提。清算组并没有举证公司到底欠多少债,且必须要股东通过补缴出资来偿还。

如果真的确认公司负有债务,也应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摊去偿还,而不能只要求二股东补缴。

第三,大股东应该先把欠公司的钱还上。

在要求别人补缴出资或者承担债务之前,大股东得先把挪用的300多万元还给公司,这样才公平。

这个案子在实务中也很有争议。最后法院的做法是——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是,被告另外提起了一个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认为原告召集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应当撤销,并且另案发回重审了。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必须等决议效力确定之后才能审理本案,于是程序上裁定驳回。

这样一来,法院甩了一个“烫手山芋”,也顺便阶段性地化解了我方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从这个案子也能看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是“面子工程”。

万一实缴不了,就算躲得过外部债主,也可能逃不过内部股东清算。

12

第五个案件,是一起发生在东莞的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

几年前,当事人与本地村民签订合同,买下一块宅基地,打算建一栋农民房。当时已经签了合同,支付了200多万元的转让款,并打好了地基。

后来,东莞政策收紧,这类农民房不能再建,土地便一直闲置。

当事人考虑再三,决定把地退回去,让卖方返还转让款。

于是委托我们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200多万元的转让款本息,并赔偿地基建造损失

被告不同意,并提出反诉。

原因是,这块地上原本有一栋三层小楼,是被告所建,后来被原告拆除。如果当初不拆,未来该片区域若纳入城市更新,可以按原拆除面积获得拆迁补偿。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旧房损失,索赔金额达170余万元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我们的大部分诉求: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案涉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判令被告返还200多万元的转让款。

不过,法院也酌定支持了被告关于旧房损失的赔偿请求,金额为70余万元。

至于我们主张的地基建设费用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理由有二:一是原告当时的建设是与第三方合作,由第三方施工,但第三方未能提供相关建设资料;二是被告不同意继续利用该地基。因此,法院既未准许我们的评估鉴定申请,也未酌定认定该项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中。

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单就一审结果而言,当事人也总体上是满意的。因为扣除赔偿款后,大约还能拿回100多万元,他们觉得这已是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减少了损失。

就像投资股票已经跌到只剩底裤,突然触底反弹,哪怕没能回到最高点,回来的都是净赚。

13

第六个案件,是一起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这个案子结果非常有开创性。我们在2005年12月30日收到了判决书,也算是一份特别的新年贺礼。

案件标的其实不算大。原告是一位香港人,2024年底在深圳福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0万元定金。

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要求提供工作或收入证明。原告表示自己已经退休,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因此无法出具这类证明。

中介说可以“想办法解决”,言外之意是帮忙弄一份假的收入证明。

虽然这样的事情在内地可能是司空见惯的小事,但在很多香港人心目中,绝不会轻易这样做。

因为根据香港法律,即便是使用他人伪造的文书,也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十几年监禁。

因此,因为收入证明的问题,贷款没有办下来,原告决定放弃购房,于是委托我们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20万元定金。

说实话,买方也告诉我们,他自己也知道,要追回定金还是很有难度的。因为合同里有约定,如果贷款不足,买方需要自行筹款补足余款。

14

接手案件后,我们主要做了三件事:

第一,在起诉前先向对方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这样诉讼请求中就不必把“解除合同”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否则法院会按整个购房合同标的额计收诉讼费,成本较高。仅这一项,就帮当事人省下了4万多元的诉讼费

第二,提供了一些香港地区因使用虚假文件而被判刑的法规和案例,证明当事人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而是有现实法律风险。

第三,随时查询关注涉案房产现状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如下:

首先,因贷款准备不足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由我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其次,我方曾提出分期付款方案,但对方不同意,交易不成属于协商不成造成的。

再次,对方已将房屋另行出售,并未遭受实际损失。

翻译”一下就是:我方过错是次因,协商不成是主因,损失不大少赔点。

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了一个突破常规的判决:

没收2万元定金,返还18万元定金

——这打破了定金罚则通常“要么全没收、要么全返还”的惯例,实现了“小部分没收、大部分返还”的创新处理。

这种情况的确不是特别常见,但“法无定法”,只要能够拿回大头,当事人还是很开心的。

不知不觉,这一年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竟写成复盘“连载”了,也不知道有几人细阅,几人“驻留”。

但或许,最受益的读者,是我自己——尤其是未来的自己。

耳边仿佛响起那首老歌的旋律:“时光一逝永不回,往事只能回味……

记录,至少可留待他日回味。

附案例索引:

1、兄弟拆迁房争夺案

2、“套路贷”小产权房案

3、业务员死亡引发的再审案

4、吊销公司股东出资案

5、宅基地转让无效返还案

6、港人追索开发商认购定金案

以上案件,你希望看到哪个案件“针尖对麦芒”的详细法律分析,欢迎留言,我将力争一个月之内详述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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