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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不成文的自然法对于不偏不倚、不徇私情的人说来虽然容易运用其自然理性加以了解,因而使违犯者无词可托;但我们要认识到很少人甚至没有一个人在某些时候能够不受自我珍惜或其他激情的蒙蔽,所以自然法现在便成了最晦涩的法,因之也就最需要精明能干的解释者。
国王先后继承,法官新旧递嬗,甚至天地也有毁灭之期,但自然法却丝毫也不会消逝,因为这是上帝的永恒法律。集古往今来一切前辈法官的所有判决也完全不能构成一条违反自然公道的法律。前辈法官的任何判例都不能成为不合理的判决的依据,也不能免除现任法官在自己判案时根据自己天赋理性的原理来研究如何才算是合乎公道的烦劳。
我们可以使法律对全部臣民都有约束力,但自由或特许状则只是属于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民的。因为如果说在任便一件事情中全国所有的人民都具有自由的话,那就是说在这一事情中没有制定法律,或是原先曾经制定、现在已经取消了。
罪恶非但是指违犯法律的事情,而且也包括对立法者的任何藐视。因为这种藐视是一举将他所有的法律破坏无余。这样说来,罪恶便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也在于犯法的意图或企图。因为违犯法律的企图便是在某种程度内藐视职掌习法的人。
因为这行为如果是违反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但禁止这种行为的法律如果事先已经制定,而事先又没有以明文规定或通过案例规定更轻的惩罚,那么根据上一段所说的理由,做出这种行为的人便要受到事后规定的刑罚惩处
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罪恶,如果是出于恃强、恃富或倚仗亲友来抵抗执法者等动机而犯下的,比出于希图不被发现或畏罪潜逃而犯下的更为重大。因为认为恃强可以逍遥法外这一点在任何时候和一切引诱下都是藐视法律的根源。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因害怕危险而逃走这一点则会使他在将来更加服从。明知故犯的罪行比误认其为合法而犯下的罪行更严重。
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主权者由于畏惧臣民所具有的某种权势或能力,足以危害国家,因而给与的利益确切说来不得谓之奖赏,因为每一个人既然都已经有义务不危害国家,这里面就不能认为有契约存在,于是这便不是一种薪俸;同时这也不是一种恩惠,因为这是通过恐惧而强行索取的,这种情形在主权者身上是不应当有的。这无宁说是一种牺牲,也就是主权者作为自然人而言(不是作为国家法人而言)为了平息他认为比自己强的人的不满而对之作出的牺牲。这不会促使这人服从,而会相反地促使他继续并愈来愈多地进一步强行索取。
国家有时还有一种病类似于肋膜炎。也就是国家的钱财流出了正当的道路,由于包税或专卖而过多地聚集在一个或少数私人手中。正象肋膜炎中的血流入肋膜一样,在这儿造成炎肿,并随之而发热和剧烈地刺痛。
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会议,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与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一点根据自然法他有义务要实现,并向制定自然法的上帝负责,而且只向上帝负责。但这儿所谓的安全还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对不处于世俗政府之下的人在其相互关系上应行和不应行的事物作出规定的那种法律,对国家的规定也相同(也就是说对主权君主和主权议会的良知意识的规定和对上面那种人的规定是一样的)。因为除开在良知意识中以外就没有其他的自然法法庭存在,这儿是上帝而不是人所统治的地方。上帝作为自然的创造者,契约束全人类的法律便是自然法,同一上帝作为万王之王而言,这种法律便是一般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