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货款,即使通过法律程序也执行不到任何财产,相信很多开公司的老板都经历过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不乏有些『老赖』想尽办法逃避债务,比如注销公司,不少人会认为,公司一注销,主体都消失了自然不用偿还债务。打脸的是,有时候,公司注销后,股东自己却要还债,这就得不偿失了。
实践中,工商部门所要求的注销公司流程并不复杂,如下是办理深圳市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注销登记实质上就是公司的解散、清算等,办理工商登记简单,但法律上对清算的规定可远不止这么简单。虽然股东会决议清算,便可进行清算。但一旦启动,公司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有许多职责,比如为清理公司财产、债权债务、通知公告债权人,代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各类职责都有许多细节规定,比如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如何公告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如有违规之处,清算组成员或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如,未完成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即做注销登记,股东或在注销时做出承诺的第三人,都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如,未完全履行清算职责的,比如未按规定通知和公告,清算组成员也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也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还有一些需要清算组成员或是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此笔者就不一一列举。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本是一道防火墙,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开来,不用为了一次创业,而投入所有个人财产。如果只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注销公司,有时就得不偿失。如果公司确实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可以考虑通过重整、破产等程序合法终结公司这一主体。自行清算未尝不可,只是为了股东个人财产的安全,寻求公司法、股权方面的专业律师的为清算提供法律服务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