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43天。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不动产过户登记,动产交付。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受买人所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归谁?
一、标的物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甲方、乙方原因导致标志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谁承担这个风险,这叫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依法转移。
1、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被盗、被骗、泥石流、暴雨、火灾、地震等。
2、甲乙双方需存在有效买卖合同。
3、标的物需特定化与买卖合同。
二、风险转移标志1:交付主义
1、交付给买方: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
2、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约等于买方):买方指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送至受买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方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约定交付地点则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出卖人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未交付或已交付的拟制,根据过错来拟制。卖方过错,已经交付“烂货”,如买方不要,则视为未交付;买方过错,无法交付“怪买方“,则视为已经交付。
三、风险转移标志2:在途货物买卖的合同订立主义,合同订立时风险归买方,出卖人明知”在途货物“已经发生了风险则归卖方。
买卖合同谁对标的物瑕疵负责?
一、适用标的物瑕疵异议期间:买方“一次用尽”(对买方的限制)。
1、外观瑕疵:及时检验。通知卖方,则一次用尽检验,可以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开始使用诉讼时效制度;没通知,则认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2、隐蔽瑕疵: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发现没通知卖方,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发现问题通知了卖方,则“一次用尽”。
二、不适用标的物瑕疵异议期间:卖方明知故犯。
三、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坚持相对性。
试用买卖
一、卖方定试用期。
二、买方可以选择买或不买,沉默也是一种选择。
三、试用不需要付钱。
四、试用期间出风险归出卖人,买方同意购买风险归受买人。
分期付款买卖:分三次或以上付款
一、分期付款的20%规则。
二、分期付款买卖20%规则。
三、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不能是“股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
一、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其他不当处分,卖方有权取回,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以及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卖方不得主张取回。
三、买方的赎回权(亡羊补牢)。
四、卖方的再卖权(多退少补)。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1、售楼广告的内容具体、对缔约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2、立约定金规则,区分为何没订立正式合同。
3、履约补正合同形式瑕疵。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
1、预售许可证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2、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如约定备案未生效条件则从预定,但实际履行则破约定。
3、恶意串通损害前手买方,后手交易无效。
三、商品房包销合同
1、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销售房屋由包销人按约定包销价格购买。
2、出卖人包销出去不得自行销售,但不属于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