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保障责任要改废了!
以后的重疾险不保甲状腺癌这种小癌症了!
轻症以后最多只能赔付20%保额了!
现在买了悔三天,现在不买悔三年!”
这些字眼熟悉吗?
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朋友圈或者自媒体上开始发表如上言论。而这一切的起因都可以归结于中保协在3月31日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保协对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及保障内容都做出了新的规范。
今天我们来剖析一下中保协的意见稿,看看给大家有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首先,感慨一下:近13年没动过的重疾险的疾病定义终于要改了!先撇开改后的内容不提,我们要肯定的是修改保险疾病定义是一件好事。要知道我们现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上一次修订还在2007年...
这意味着我们现行的重疾定义有一部分是跟不上时代步伐的,并且不规范的定义也不符合现在的治疗标准,而这就容易引起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理赔纠纷。所以对修订重疾险的疾病定义还是持比较欢迎的态度的。
本次修订后重大疾病保险会发生的“六大变化”
疾病种类分级、扩容
此次修订对于重疾险的定义首次建立了重大疾病分级体系,将重大疾病分成了“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类。
其中,重度疾病包括28种,轻度疾病包括3种,总计31种,较原来25种重疾相比,种类增加了。
限定轻度疾病保险金额,20%
这次 修订,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必保的6种疾病没有变化,分别是“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慢性肾脏病”。
变化主要是对轻度疾病进行了规范:
1、要求凡是重疾产品,保障的疾病数多于必保6种的,则需要保障另外三种轻度疾病,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三种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由最高限制,不能超过重疾保额的20%。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确实应该鼓励客户购买现在的一些重疾产品,因为对于轻症的赔付可能已经超过了20%的限定。
3、其他疾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同款产品中,不得出现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b、新增疾病发病率如果极低,需要在名称中注明。
目前,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大家看到的保障疾病包括上百种,远不止我们说的25种或修订后的31种,这是因为《重疾定义使用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除了规范中定义的疾病外,可以自行增加其他疾病进入保障范围。但是很多增加的疾病并不是常见疾病或者有些疾病的表述高度重叠,并不是保障范围内的种类越多越好,很多只是数字游戏而已。
新的定义规范正好解决了消费者在面对数百种疾病时无法区分,且不知道是否必须的问题。数量多并不代表就实用。
4、重疾28种,恶性肿瘤重新定义:恶性肿瘤的分级引入了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以后大家最关心的原位癌到底算不算恶性肿瘤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客观且公认的标准进行区分了。
除此之外,甲状腺癌没有从恶性肿瘤剔除,而是按照等级进行了区分,I期的甲状腺癌和T1N0M0期的前列腺癌等6种恶性肿瘤都纳入了轻度恶性肿瘤。另外还新增了三种重度疾病,分别是“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5、除外责任,增至9条
对于重疾的除外责任,主要的变化是将原来的3被保险人自伤和自杀的除外责任进行了单独的表述。这一点其实现有的大多数条款已经包括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不开胸心脏搭桥,在最新的疾病定义中,仍旧不算重度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