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父母55000元“送养”两亲生女儿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8年

天津一父母55000元“送养”两亲生女儿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8年


2021年,天津蓟州发生一起拐卖儿童案,事情是这样的,孟某与王某同居后育有一女孟小甲,后经他人介绍,孟、王二人以35000元的价格将孟小甲卖给刘某某;两年后,二人又生育次女孟小乙,故技重施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以20000元“送养”与郭某。后案发,孟某、王某所获赃款已被挥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孟某、王某“送养”两名亲生女儿的行为是触犯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争议。


根据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从立法精神看,出卖不满十四周岁的亲生子女,其实质是拒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其行为完全可以被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所包容。因此,纪要明确了“可按遗弃罪处罚”的定性意见。


但根据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针对亲生子女的犯罪问题上,区分拐卖儿童犯罪与遗弃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以出卖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亲生子女换取金钱,则其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如果主要目的在于放弃抚养义务,则其行为属于遗弃罪。



具体到本案,孟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两名亲生女儿,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明知孟某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女儿,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亦构成拐卖儿童罪。


古人云,虎豹不食子,鸱枭不乘雄。人世间的感情中,亲情是与生俱来,打断骨头,连着筋的感情,是无法选择的。所以千百年来,古人才会有数不胜数歌颂亲情的文章,“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马无欺母之心。”没有什么感情能超越亲情,没有什么东西能贵过亲情的。但现实生活中,确有那么一些人,因为贪图享乐,好吃懒做,一心走发财的捷径,做出违背人伦、伤天害理之事,若干年他们如何面对自己两名亲生女儿。希望这个案例能给这两个人一些启示,美好生活是奋斗出来的,唯有奋斗才能创造幸福,邪门歪道只会让自己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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