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报税通上这样问到,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这样回复:
理论上在第二年6月30日前都可以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最好还是在年初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个税app进行申报或将申报资料纸质版交单位进行录入,这样就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阶段享受到税前扣除,如果在年中申报也没关系,系统也会将未享受部分进行累计预扣预缴计算,即便是到年末未申报,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享受扣除。在这方面国家还是给力的,让你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还有人问到,企业临时找来2个人帮助装卸货物,分别支付劳务费400元。自制付款凭证并由收款人签字,该付款凭证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这样回复:
可以扣除,但自制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