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社会调查服务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服务提供体系有:

#不良行为干预服务

#严重不良行矫治教育服务

#合适成年人服务

#帮教服务

#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

#家事案件观护服务

#社会调查服务(最普适、相对完善)

社会调查服务的概念是社会工作者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社会群体因素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状态进行调查了解 、综合分析的专业服务。在这个服务过程当中服务对象是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告人。社工介入的程序是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社会调查的服务的背景是少年司法理念”教育、感化、挽救“,多资源、多学科参与。司法机关的现实需要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法官妈妈”、“检察官姐姐”等角色向“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转型。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是拥有正向价值观、理论指导、方法技巧,通过实践证明能够有效帮助涉法涉诉未成年人回归有序的社会生活。

社会调查服务服务目标是为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报告、日常沟通反馈)、帮教服务的基础(收集资料、预估——介入干预)。

社会调查服务——制度基础

u 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u 2012年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u 2015年最高检《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u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

u 2020年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u 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

u 2021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

社会调查服务——价值基础

1最优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无差别歧视原则、

1最大利益原则、生存与发展原则、参与原则。其中最关键、最基础、最

1重要的就是最大利益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第3条第1款最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原则,该条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上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社会调查服务——原则

科学性——理论框架、理论指导

全面性——围绕指标、维度全面

客观性——基于资料分析评估、避免主观臆测

及时性——在时效内完成、避免拖欠

动态评估——逐步深入、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

社会调查服务服务伦理为:保守秘密、平等、不歧视、非评判、个别化。

——不认同行为,但接受“他因为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的影响,在这样的境下,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原因?帮助与支持。

——保密例外:保护生命原则

——保密与全面调查的冲突?最小伤害原则、生命质量原则,促进社会融入

——生命故事、生命经历各有不同,你不是他,不要揣测他的想法,批判他的选择

——人各有不同,虽有共性特征,但也有个性化需求

社会调查服务——工作流程

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常见困难与问题

时间太短?例如7天提捕,社会调查难以完成?

——及时委托、充分沟通、保障访谈时间、报告内容以资料呈现和初步评估为主(现有风险性因素、保护性因素、帮教条件等)

公安机关不委托?

——根据实际情况,可先从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尝试

来不及实地走访或面谈?

——实地走访、面谈优先,可使用视频访谈、电话访谈等形式

在押的未成年人无法跟进?

——做好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跟进与持续服务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社会调查工作流程


服务内容:建立关系-收集资料-综合分析-撰写报告。

建立关系

社会工作者应秉持平等、尊重、接纳、非评判等专业价值观,运用倾听、同感、澄清等专业方法与技巧,与涉罪未成年人建立接纳、信任的专业关系。

——建立关系应贯穿服务始终

——及时尽早、持续服务的重要性

建立关系-自我介绍

1.解释社工扮演的角色(与司法人员的不同)

2.社会调查的目的和原则

3.访谈的过程(访谈涉及的内容、频次、时长等)

4.涉罪未成年人在服务过程中获得支持的权利

5.解释介绍相关司法流程与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与父母见面等)

需事先了解

1.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人口学特征)、所触犯的罪行情况

2.是否已经有人协助介绍社工的角色及服务内容?如有,大概介绍

了哪些内容以及什么情况下介绍的?如从来没有,社工则要更清楚介绍自己的角色及服务。

——司法人员的提前告知

收集资料

社会调查服务的调查对象既包括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又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重要亲属等家庭成员,以及朋友、同学、老师、单位领导、同事、社区人员等相关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和社会群体因素,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情况进行资料收集,个体因素包括成长经历、个体能力、个体情绪、个体认知、个体行为习惯等要素。社会群体因素包括家庭情况、朋辈群体情况、学校或工作单位情况、社区情况等要素。

——“人在情境中”,成长过程中的关系与适应问题

收集资料-调查对象


调查维度——感受、经验与习得?


调查维度——资源的拥有与匮乏?


综合分析

u犯罪原因分析

运用社会工作、犯罪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分析涉罪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

u风险性因素与保护性因素分析

——风险性因素

存在于个人生理、心理、社会环境和历史性事件中可导致或加剧未成年人偏差或犯罪行为的影响因素。风险性因素主要来源于个体自身或社会环境的压力累积,包括个体风险因素、社会环境风险因素和历史性风险因素。

——保护性因素

涉罪未成年人个体及其所处环境中可以抑制其实施偏差或犯罪行为的因素。保护性因素可以抵消风险因素的不良后果,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应对困境。

报告撰写

u社会调查内容的呈现

u犯罪原因分析(不同交往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

u风险性因素与保护性因素分析

u提出帮教建议(与风险性因素对应,运用保护性因素)

相关要求

u服务次数

·社会工作者涉罪未成年人的访谈次数应不少于四次。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区等重要外围环境,社会工作者宜各进行至少一次的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完成

u服务文书

·社会工作者应向委托单位提交的服务文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报告;

——服务记录;

——评估量表。

常用方法

u面谈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的主要方法。社会工作者通过面谈可以与服务对象进行充分的交流与互动。

u观察

社会工作者对调查对象的直接感知和判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观察,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专注度以及对不同社会调查内容的反应,发现建立关系或进一步收集资料的切入点。

u实地走访

社会工作者宜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社区等地进行实地走访,以更加直观、深入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

u习作

社会工作者在与调查对象交流的过程中,宜运用多种习作形式,协助调查对象思考或表达自己。特别是面对不能直接当面用语言表达个人观点或感受的调查对象时,社会工作者更适合采用习作法。运用语言以外的表达方式,往往能获取到更加深层的资料信息。

其他注意事项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的注意事项包括:

——在分案时,女性涉罪未成年人应由女性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

——在司法场所中与涉罪未成年人访谈时,社会工作者应遵守司法机关对人员着装、言行等方面的规定。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用生命影响生命,用希望点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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