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做“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案例
韩冰与潘跃龙是认识多年的好朋友,两人住在同一小区,工作地也特别近,经常互相搭乘对方的车去上班。
2019年8月中旬的某一天,潘跃龙一出门就遇到了韩冰,俩人打了招呼后潘跃龙邀请韩冰上车,自己向往常一样送他去公司,韩冰应允,两人说说笑笑的上了车。潘跃龙驾车行驶到某个十字路口的时候,与从对面来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不仅两车受损严重,韩冰右锁骨骨折、骶骨骨折、骨盆等多处骨折,后经鉴定,确认韩冰因事故致其十级伤残。
经查,对面的车辆由张某某驾驶,该车辆属于张某某的母亲高某某所有,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
潘跃龙驾驶的是自己妻子王路的车,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为此,韩冰将潘跃龙、张某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韩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0046.12元。
裁判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韩冰合理损失共计186351元。法院认为,因该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本次事故应认定张某某与潘跃龙各占50%的事故责任。
张某某驾驶的高某某所有的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所以张某某对韩冰的相关赔偿责任应该由C保险公司承担。
潘跃龙驾驶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并且邀请韩冰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潘跃龙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对于韩冰的相关合理的损失,由潘跃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韩冰赔偿12万元。C保险公司、潘跃龙在韩冰的剩余合理损失(186351元-120000元=66351元)中分别按50%、30%的比例向韩冰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潘跃龙最终需要赔偿韩冰的损失共计19905元。
合肥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因此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驾驶人无偿搭载的善意施惠行为,法官可能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考量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减轻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