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明白 | 陈浩南为什么将手和刀绑在一起

文/肉肉虫小梁

图片来自摄图网

先讲个故事,有个学生被三个混混堵住要钱,但学生身上没钱,就被混混连扇耳光和围殴。可能是学生内心太过害怕,把恐惧和愤怒"燃烧"成了勇气,开始进行反抗。学生掐住了其中一个混混的脖子不放手,直至对方喘不过气来。另外两个混混见状,对学生说"只要你放手,我们就放你走",老实巴交的学生随即放了手。最后,学生被三个混混打成重伤。

当你被故意挑衅、围殴、甚至威胁生命时,你会怎么做?是能保持冷静、理智的分析状态再做决定,还是顺应身体本能的应激反应?

我们都有与人发生冲突的经历,仅仅是冲突,都很难平息心中的怒火。

现在全民热议的"宝马车车主砍人反被杀"事件,那天我也看了视频。

1、电动车车主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被宝马车压白线逼停。

2、宝马车车主同伴将电动车及车主拉到一边,宝马车车主下车与电动车车主争执不休,并拳脚相加。

3、宝马车车主返回车内,拿出了砍刀,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攻击。

事情发生到这里,我本以为电动车车主会倒在血泊之中。可剧情发生了反转,宝马车车主手里的砍刀被甩出掉落在地上,当电动车车主冲过去捡起砍刀时,俨然成了古惑仔的男主角。结果,宝马车车主倒在了血泊之中。

我终于明白了,电影里浩南哥为什么将手和刀绑在一起。

现在全民讨论的内容,是围绕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展开的。今天看新闻,有个律师接受采访时说"电动车车主后面是泄愤行为"。出现了这样的结果,过程反而不重要了。

何为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

这个"必要限度"是这次讨论的焦点。

然而当行驶无限防卫权时,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何为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防卫是否过当,就在于是行使一般防卫权还是无限防卫权。

无独有偶,08月28日,美国一男子将Uber司机误当成了情敌,开车截停Uber车后,威胁司机自己有枪。

Uber司机:"有什么事吗?"

男子:"你知道我有一把枪吗?"

男子:"你想让我开枪打你吗?"

Uber车司机随即拔枪将其射杀。

从行车记录仪里可以看到,该男子下车时手里握着黑色物体,并指向Uber司机。Uber司机报警时说:"我完全躲不了,他朝我走来,叫嚣着他有枪。"

虽然事后得知,该男子手里握的不是手枪,而是手机。但当地波克县的警长却称:"这是一起典型的教科书般的正当防卫案例。"

据悉,这名被射杀的美国男子在2016年6月犯有重罪,现在处于保释阶段。

我们反观"宝马车车主砍人反被杀"事件,暂不讨论网上说关于宝马车车主酒驾、众多犯罪记录等等。就这件事引起的全民讨论,全民对法律的关注,就是值得庆幸的。

正是有不同的声音,才能揭开事物本质,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不存在争议。正是一些实际案例作为契机,才推动着法律更加完善。

最后,你是怎么看待此次事件的?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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