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大国宪制-苏力(3)

第三章 齐家:男女有别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来,然后义生。

“合两姓之好〞 是农耕时代超越村落构建更大地域的社群的重要手段。这一功能因此会被人充分利用,有意无意,用来化解或缓和各和社会冲突,如家族或宗族甚或村落间的世仇。

在村落中,父子兄弟关系是稳定建构的,男女关系则是创造的/高度风险的,需要防范的。由此而来,应对男女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 “男女有别”。

《礼记》把男女有别的功能和后果说得非常明白:“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男女有别”因此是保持家庭稳定的根本,事实上是“齐家” 的起点。“男女有别,的实践重点却是防范男女间的乱伦风险。这里的乱伦,指的是从社会后果看应当避免发生的两性间的关系。

首先是以制度化或规则化的方式严格区分哪些人可以结婚,哪些人不能。这就是用来 “别婚姻〞的姓氏制度。其中也包括,为落实“同姓不婚”,展开的日常教育和严格规训,因为中国古人清楚知道“非教不知生之族也”。 姓氏制度以父系为中心,儿女随父姓,借此展示父系的血缘。

其次是外婚制,即要求衣耕村落所有成员都一律同他姓村落的成员成婚。除“合两姓之好”外,这一规则可确保某些父系近亲不结婚。但在农耕中国,与外婚制紧密联系的还有普遍的女性从夫居。从夫居制度的优势更可能在于,至少从理论分析上看,从夫居的村落会比从妻居的村落更少可能因外人进人,冲击、改变甚至颠覆本社区原有组织结构。

当然还有普遍存在的入赘习俗。但入赘与其说是主流之外的特例,与父系中心的一套制度化安排不想吻合,倒不如说是一种补充。比如迫使人赘者的后裔改随母姓的重大功能,最可能是要努力保持单姓村落。这样一来,人赘者的后裔就必须继续按同姓不婚的老规矩或娶妻或外嫁,这就无需为 “人赘”这次例外而对村落原有基本制度作较大调整,也不会影响农耕村落的既有组织架构和秩序。

传统社会中提倡的早婚习俗,其重要因素或许是,防范一村落中少男少女之间很容易发生但很难监管的情感。

在农耕中国,儒家强调“夫为妻纲",其组织社会学的意义就是,女性全面、无条件承继其丈夫的一切社会关系,并以这一继受的关系网络来界定每个女性婚后与村内其他男子及其家人的关系,安分守己,自觉遵守相应的义务。每个人都“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动",就可以维护村落的组织秩序,就可能有效防范因男女关系不确定或流变给村落社区带来的风险。

农耕村落有大量这类制度的日常实践,世代相传,表现为民俗。这既包括许多地方的农村家族保持的家谱和祠堂,也包括通过婚丧嫁娶等一系列重要社区活动,向社区全体成员展示的至少是每个成年男性在这个同姓农耕社区中的位置,以及他们在这些活动中的序列、座位、方位。公共活动强化了每个人的自身角色记忆,是对他的思想、身体的制度规训;同时也建立和强化了该村落的各位成员对每个男子的角色记忆和行为期待。

另一个几乎无处无时不在因此普遍有效的制度则有关农耕村落的称谓。在日常生活中,所有村民,无论男女,都必须依照亲属关系主动称呼自己的长辈和同辈长者,辈分永远优于年龄。这类称谓中隐含了称谓双方稳定的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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