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29日9:06,患者袁女士因“停经41+4周,腹阵痛4小时,阴道流血1+小时”前往BF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入院待产,入院诊断:疤痕子宫、孕9产1宫内孕41+4周LOA活胎临产(曾于2014年2月行剖宫产术生产一男婴)。后患者入产房待产,产程进展顺利,当天13:33自然分娩一成熟活女婴。13:45患者胎盘无剥离迹象,阴道持续性少量流血,“床边B超指引下轻柔探查,感胎盘与子宫前壁致密粘连,不排除胎盘植入可能,立即停止操作”,后阴道流血量持续增多,予气管插管呼吸球囊辅助通气,并予快速补液、加压输血浆等治疗。考虑凶险性前置胎盘并植入可能、DIC、产后出血、子宫破裂?14:47联系BA医院产科抢救小组支援。15:10BA医院产科抢救小组到达后行子宫切除术。22:40手术结束后当晚转院至BA医院抢救,入院后即告病危。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降颅压、输血制品、血液滤过、护胃、营养神经、补充白蛋白等对症支持治疗。后于2019年12月16日10:00患者突发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1:41临床死亡。
医疗过错:
死亡原因:经鉴定患者符合因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分析认为:1.医方对存疤痕子宫,有多次流产史的患者缺乏应有的警惕,沟通不到位,风险识别意识不强,缺乏风险预判。前置胎盘在产前B超检查中检出率极高,孕晚期经腹联合会阴超声检查诊断凶险型前置胎盘的也有很高的检出率。患者B超检查报告单均无提示胎盘前置异常,现有资料不能排除漏诊可能。2.对并发症的处置预案准备不充分,发生风险时,不能及时、准确、有效的实施抢救。胎儿娩出后不足30分钟。阴道无明显大出血,无存在胎盘剥离不全的征象,医方徒手行探查(剥离胎盘),不能排除徒手宫腔操作、剥离胎盘时,操作不当导致或加重术中发现的子宫破裂、膀胱破裂、尿道损伤。3.BF医院病历记载:“为母儿生命,建议转上级医院,拒绝,建议剖宫产结束分娩,患者及家属坚决拒绝剖宫产,并要求阴道分娩。”可反映出医方对自身处理疤痕子宫严重并发症存在缺陷,或能力不自信。在患方明确拒绝后,医方积极应对、预备有效预案措施不到位,未能坚决坚持自己的初心。对可能发生、自己处理不自信的严重并发症,仅在心里得到一丝安慰(患方拒绝)的情况下,听之任之,放任侥幸。“凶险性前置胎盘并植入”来临时,医方准备措施缺乏,应对未能及时有效,亦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虽凶险性前置胎盘并植入是后续一系列并发症所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及其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但由于医方的上述过错,未能避免产后出血,以及实施子宫切除之后,未能避免再次发生出血、感染,直至休克死亡。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直接相关,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4.患者有多次妊娠流产史,有剖宫产史,均可引起子宫内膜受损,影响胚胎着床,导致前置胎盘及凶险性前置胎盘并植入的发生。在被告知阴道分娩有一定的风险性,不接受剖宫手术的建议,并签字表示坚决阴道分娩。患者应承担一定的医疗风险,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BF医院应向何某2等赔偿的数额为:何某2等实际产生的全部损失的65%,扣减何某2等在BF医院欠费中应由患方自行承担30%责任的部分,再加上应付未付BA医院医疗费中BF医院应承担65%责任的部分,(何某2等实付全部医疗费21753.95元+医疗费外其他损失1635598元)×65%-28668.66元×30%+92205.91元×65%=1128612.01元。判决如下:被告BF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某2等支付赔偿款1128612.01元。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