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GCP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GCP概念的起源:
1、对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关注:《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的背景和意义;
2、对药物临床试验重要性的认知:磺胺酏剂事件、反应停事件;
历史上发生过的人体试验类型:
1、自体试验(探索真理的献身精神)
2、欺骗试验:在押犯人/触犯法律
3、强迫试验:日本731部队/纳粹德国集中营
4、天然试验:战争、天灾、瘟疫/回顾性研究,以防止更大的灾难发生
5、自愿试验:新药/新技术;健康人/适应症患者
纽伦堡审判(1945-1949)
1、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在集中营犯下暴行的纳粹医生进行了审判。
2、医学顾问Leo Alexander等撰写了6项条款以判定医学研究的合法性。
3、法庭在此基础上添加4条,判定纳粹医生犯有“非人道罪”
4、法庭审判的解释形成了《纽伦堡法典》:第一部有关人体研究的国际伦理指南(1947)
5、纽伦堡法典产生的背景:
(1)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借用科学实验和优生之名,用人体实验杀死了约600万犹太人、战俘及其他无奉者,这些人被纳粹统称为"没有价值的生命";
(2)为首分子被作为战犯交组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中有23名医学方面的专家和教授;
(3)纽伦堡法庭的审判首次形成了人体试验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国际上进行人体试验的行为规范。
6、《纽伦堡法典》十条
(1)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
一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并解释了知情的要素:在受试者决定参加试验之前,应让其知道试验的本质、持续时间和试验目的;试验的方法和手段都有哪些;可合理预见的所有的不便和危险;参加试验对其健康或其个人的影响。
二是强调试验对社会要有益,同时强调试验的危险性不能超出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2)规定试验中止的原则:
当科研人员判断继续试验对受试者会带来伤害,必须随时中止试验;如果受试者在肉体和精神上已经达到继续进行试验对他而言不太可能承受的情况下,应停止试验。
20世纪涉及伦理的重要事件:
1、“Tuskegee Trial":
梅毒:1932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自然病程观察;
600例男性黑人,399例阳性:6个月/40年:100人死于梅毒并发症/40位妻子感染/19例新生儿染病:Belmont报告发表(知情同意和IRB诞生,只做了自然观察,没有对疾病进行干预)
2、“反应停事件”:
沙立度胺:1959年:德国:海豹样骑形婴儿;
伦兹博士:1961年发表论文“畸形的原因是药物反应停”:15个国家:12000多名;赫尔辛基宣言(基于“反应停”和“梅毒”事件而产生)(科学认知局限性)
美国科学杂志《月球》列为20世纪十大科学错误之一
西德伦兹博士1961年发表论文“畸形的原因是反应停”
药品安全监管史上的分水岭和转折点:世界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应通过立法来要求药物上市前须经过临床试验来评价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新药的权力和行使强制性监督检查的职能。
FDA历史上的女英雄弗朗西斯凯尔西
全球GCP概念的起源与临床试验研究息息相关
1、1938年:“磺胺酷剂事件”引起美国政府高度重视,成立FDA加强对药品上市的监督管理。
2、1947年:英国国立研究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专项基金。
3、1952年:Dr.Hill A B分别在《英国医学杂志》和《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题为临床试验的论文。
4、1952年:Dr.Gold H在《美国医学杂志》发表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论文。
5、1960年:“反应停灾难”促使各国政府加强药物上市前安全性监督,强调动物毒性,试验研究。
6、1964年:第十七次世界卫生大会(WHA 17)作出决议,要求各国卫生负责人制订评价药物安全有效性指导原则。
7、1969年:WHO发表技术报告(No.341-498),对临床前药物安全性试验、药物致畸试验、药物致突变试验、药物致癌试验、药物成癌性评价、药物临床评价及药物国家监督等提出原则性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