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常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行政诉讼中法律关系相对比较清晰、简明的一种。在征地拆迁维权中,信息公开纠纷通常也仅作为维权的起点、开始而存在,目的首先是为了了解征收项目法律情况,具有一定的准备性,而并非矛盾、争议的核心。但即便如此,也不应片面的认为此类案件“缺乏技术含量”。下面这起案例,便充分说明了这点。
委托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代理律师: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基本案情:略显专业的信息公开难题】
原告诉称,因相关项目建设之需要,政府对其位于涉案地块内的土地实施征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原告于2016年6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市规土委申请公开涉案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深圳市政府对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作出的批复文件。后该申请被转至另一被告光明管理局处理。同年7月4日,原告领取到了复函,复函认为深圳市政府对涉案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作出的批复文件依法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畴。原告对此复函不服,向市规土委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市规土委在要求光明管理局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复函的依据、材料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光明管理局复函的行政行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光明管理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对于这一略显专业性强的信息公开纠纷,被告作出的答辩更是长而复杂。简单地说,光明管理局认为,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原告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比如本案中的批复),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内容。
另一被告市规土委答辩认为,法定图则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并经其委员在《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呈批表》审签同意后予以发布,不形成正式的批复决定文件。据此,光明管理局复函不予公开,市规土委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胜诉:自己绕糊涂了自己】
庭审中,纪召兵律师极为敏锐地捕捉到了两被告在答辩及庭审陈述中出现的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本案的法律问题关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有三种,其一,应当公开的,公开;其二,不予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其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本案中,被告之一光明管理局在所作出的复函中认定批复文件属“不予公开”的情形,但并未履行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而被告在答辩和庭审陈述中又称并没有市政府批复这一程序,也不存在市政府批复文件,这与复函该部分内容自相矛盾!同时,本案被告光明管理局于6月5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却于6月29日才作出复函,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且又没有经法定延期程序的相关证据,也应承担法律后果。
最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纪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作出(2016)粤0308行初170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光明管理局复函中对批复文件的答复内容,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撤销市规土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起信息公开诉讼领域的“高精尖”案件,以在明律师的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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