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该有惩戒权

    教师是指一类传递和传播人类文明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职能的主要实施者。而惩戒权就是通过惩罚来达到警戒的目的的一种权利。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坚定地认为教师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原因有三点。

第一,教师应该以德树人,而不应该通过惩戒学生来达到教育的目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中提到:“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复兴,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教师应该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一个群体。作为一名好的教师应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育人育才全过程,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惩戒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眉山某中学老师张某,未经查实,怀疑一名同学偷手机,殴打该学生,并向全班学生公布,导致该学生因不能承受心理压力偷服农药,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像这样因学生心理承受不了,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又该让谁来负责?抛开大学生不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幼儿园的小朋友正是处于启蒙阶段,教师应该做的是对他们的思想进行启蒙,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如果对他们进行惩戒是不利于他们心智的发展的。那么应该采用鼓励包容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而不是用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三,教师行驶权力的时候具有主观臆断性,不具有客观性,所以不应该赋予教师惩戒权。我们都知道,人都是有情绪的,每个人情绪化的时候都容易做一些冲动的事情。而教师也是人,也是会被情绪所左右的。榆林子洲县一名仅七岁的小女孩不会读课本上的字而被老师扯耳踢打,造成女孩儿右眼有淤血肿胀,左耳有撕裂伤。事实证明情绪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控制的。并且,这个事件是在没有正式赋予教师惩戒权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情,更无法想象赋予了教师惩戒权之后,会造成什么后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和判断标准,如果出现问题后果不可估量。

    最后,如果在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同时我们有没有想过教师需不需要这个惩戒权?正如,老师批评学生只考3分,被家长暴打致住院;孩子座位被调整,家长投诉要求换班主任;孩子犯错被叫家长,家长带着律师和录音笔来校对峙…就因为教师对学生进行了惩戒就给教师带来了这样的困扰,试问如果作为一名教师,会想要因此而招致这样的困扰吗?如果能平等友好的与学生交流,完成教学工作,难道不更让人舒心吗?

所以在我看来,教师应当以书育人,而不是实行“棍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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