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分析

优先受偿权通常被认为具有绝对性特征,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对于其他抵押权及普通债权的优先地位,这是立法为保障建筑工人权益而确立的基本原则。然而,本案从司法实践角度揭示了优先受偿权相对性的一面。

关于承包方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承包方为获取项目融资而向担保公司承诺放弃部分在建工程(108套,占比4.5%)的优先受偿权,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其既保障了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又未实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就放弃范围而言需注意:1)属部分而非整体放弃;2)放弃程度具有相对性,仅针对特定债权(担保公司)作出让步,并非完全丧失优先受偿地位。这种有限度的放弃既满足了融资需求,又保留了核心优先权,体现了优先受偿权制度在实践中的灵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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