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现象学方法的原理,必须先明确传统意识和现象学意向性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意识是一种反思意识或自我意识,是对内心心理活动的意识,而意向性的对象可以是任何,比如现象,情感,触觉等等。意向性概念则将一切意识都包括在自己的范围内,这就使得意向性的研究具有普遍意义。
举个简单例子:我察觉到桌子上的一个苹果,这就是意识。当我意识到这是一颗苹果时,意识朝向的是物,而不是现象。那么意向性告诉你,这是一个规则的红色的散发着沁人心脾气味的光滑物体,不会发出声音,也不会对触碰做出反应,可能不具有主体性。
意向的对象并不是像意识一样,必须是实在的东西。事物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我们对它的意向。在这个意义上,意向对象就是现象。也就是说,这个桌子上的东西可能是苹果,也可能是长得像苹果的外星物种,或者是一台机器。
有人可能觉得这无非是意识内部用来代替真实对象的所指。但其实胡塞尔并不承认意向性之外有什么物自体的存在,种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向对象与实际事物其实就是一回事。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基本立场就是:凡是对我们意识呈现出来的东西,作为意向对象,都是同样合理的,都是我们世界的一部分;至于事物是否客观存在,即独立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那是意识走到第二步,即反思意识才会有的问题。
这里我们就能看到,胡塞尔不是在经验的意义上研究意识,而是在先验的意义上来研究意识。这并不是说意向性和经验无关,而只是说,虽然意识与经验的自我密不可分,但我们可用现象学对待它,即切断它与经验自我的关系来把握它,这点很重要。
综上,我们可以归纳出几个现象学中意识的特点:1.意识在现象学中不是作为经验的心理活动过程,而是排除了特殊心理因素的纯粹意识,是作为人的先天认知结构而被研究。2.意向不是反思,比反思更基础,是一种对现象的察觉。3.传统的意识哲学其实只是研究人的认知意识,而意向性概念则将一切意识都包括在自己的范围内,包括情感欲求,触觉感受等等本身不是意向活动的意向对象。
明确意识在现象学中的概念之后,就要进入第二步,探究意义的问题。
意义需要用直观来充实。感性直观比较好理解,但感性直观只能在当下直接的、对某一事物或某些事物的知觉领域中起作用。在现象学中,先验的意识不仅要把握事物,还要把握事态、集合、分离等复杂的情况,这些情况包含了非感性的、范畴的因素,这就需要范畴直观来充实其意义。范畴直观分为形式一范畴直观和质料—范畴直观。前者主要用来发现逻辑真理的意义,而后者则是为了弄清本质的知识,所以胡塞尔也把它叫做本质直观。本质直观能够像我们显现先天的东西(先天在康德那里只是指先验范畴和直观形式,只是与知识的形式有关。但在现象学里,先天的概念不仅与联结的形式有关,也与联结的质料有关。所以直观也可以是范畴的,不但形式可以是先天必然的,质料也可以是先天必然的,可以有以同样方式对所有人都必然而不能改变的内容因素)。
也就是说,先验的意识部分,只能通过先验范畴直观来把握,把握到先天的逻辑是康德完成的,而把握到先天的质料是胡塞尔完成的,康德没能走到这一步,因为胡塞尔是第一个把意向性提升到了先验视角的人。我们还记得康德受经验主义影响,认为意识受制于先天认识形式,没有先验的意识,人们只能得到经验的知识,因此而无法认识物自体。但是到了胡塞尔这里,物自体的不可知性就彻底消失了。
所以本质直观是现象学方法最重要的概念,胡塞尔认为,凡受过现象学训练或进行过现象学还原的人,都会有这种认识方式。这是胡塞尔本质现象学的一大发明,它将西方哲学本质主义的传统推到了极致。这样,现象学不仅可以成为我们自然世界中一切经验内容的根据,而且也是我们一切科学的基础。
本质直观作为现象学的基本原理,就写这么多,后面还有很多内容,比如如何通过悬置判断达到本质还原?然后再到先验还原完成现象学还原?胡塞尔是如何建立主体间性的?是一种什么样主体间性?产生了一种怎样本体论地位的先验主体性?这种先验哲学在时间性上有什么漏洞?
留个大坑,之后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