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家好,要和大家聊聊“外国人性侵未成年人可驱逐出境”事件。5月25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规定一经发布,立即引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些人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是对外国人在中国遵纪守法的警示。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对外国人的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也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开放包容的氛围。而我认为,这一规定无疑是对外国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打击和震慑,也是对法治和正义的有力回应。
正文
一、外国人性侵未成年人可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在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金、没收财产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驱逐出境是一种附加刑罚,只能在判处主刑后才能附加使用,并且只能针对外国人。而《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驱逐出境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就好像你去买了一个苹果, 结果发现里面有虫子, 你肯定觉得恶心吧。 所以我国法律就规定了, 如果有外国人在我国领土上, 对我们的孩子进行性侵害, 不仅要受到刑罚, 还要被赶出去。 这样才能保护我们的孩子, 维护我们的尊严。
二、这一规定有必要吗?
其次,这一规定是有必要的。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开放发展阶段的背景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特点和新趋势。其中之一就是涉及外国公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多。例如,在201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就批准逮捕了一名涉嫌强奸幼女的美籍男子;在2020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就批准逮捕了一名涉嫌猥亵幼女的英籍男子。这些案件不仅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权利,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治安和稳定。
通过驱逐出境,我们不仅可以让外国人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让他们永远失去在我国领土上再次作恶的机会。这样既可以保障我们的国家主权和安全,也可以保障我们的社会秩序和稳定。这就好像你去买了一个苹果,结果发现里面有虫子,你不仅要把它扔掉,还要把卖苹果的人赶走,这样才能保证你以后买到的苹果都是新鲜和干净的。同时,这也可以体现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严厉打击力度,彰显我国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决心和能力。
三、这一规定是否涉嫌歧视外国人?
最后,我们要澄清,这一规定并没有歧视外国人。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一规定只针对外国公民,并没有针对中国公民,因此存在着对外国公民不平等或者不公正的待遇。然而,这种认识是片面和错误的。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中国公民实施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措施。因为中国公民享有祖国保护和居住权利,并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者组织干涉或者剥夺。而外国公民在中国居住或者工作,则需要遵守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政府管理和监督。如果违反中国法律,则可能被取消居留或者工作许可,并被驱逐出境。这是两种不同身份所导致的不同待遇,并不构成歧视或者偏袒。
其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外国公民实施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常态化或者普遍化的措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和需要才会采取驱逐出境作为一种辅助刑。而且,在执行驱逐出境时,并不影响外国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尊重其合理诉求和意愿,并与其所属国家或者组织进行沟通协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因此,并不存在对外国公民进行任意或者无理的打压或者排斥。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关于外国公民性侵害未成年人可附加驱逐出境的规定,并不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对外国人的歧视的二选一问题。而是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司法救助的重视与支持;又体现了对外国公民在中国遵纪守法与尊重文化习俗的要求与提醒;更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与信誉、展示开放包容与自信自强、推动友好交流与合作共赢等方面所做出的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