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善的制度,还是给人自由,给人「选择的权力」。
「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确实是层层递进的。
当能够自由选择的时候,才能够有机会、有可能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你有三个孩子,你才能选择喜欢男孩还是女孩,喜欢老大还是老二、老三,赠与财富给哪个。
你有1000平米房子,你才能选择想住哪个就住哪个,想住哪间就住哪间,甚至也保留了在某一瞬间,躲进小楼成一统,向隅而泣的勇气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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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婚姻制度本身,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多妾,一夫四妻,一妻多夫,其实没有孰优孰劣的做法。
婚姻制度从根本上看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一切都是与当时的生产力所密切相关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制度设计者,总是有着全面的考量和平衡。
只是个人往往身处其间,而无法选择和自拔。
另一方面,在婚姻方面,选择的自由,也并不必然带来幸福。
事实上,传统的包办婚姻的结果,未必不能长久而幸福的生活下去。例如,用来标榜追求婚姻自由的传统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实际上这两个人一直肯定并寻求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程序正义」。
因此,这又涉及到「选择的能力」,这是另外一个宏大而难以下定论的话题了。
当然,我们更为深层次的核心价值观是,“一个人的命运啊,当然要靠自我奋斗,但是也要考虑到历史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