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小吴自2013年2月1日入职某信息公司,已经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10年有余。去年开始,公司的经营就陷入僵局,到了今年,形势愈加糟糕,公司6月起就发不出工资了。小吴无奈,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双方于2024年8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薪、补偿金并要求公司对2024年未休年休假做出补偿。
公司表示愿意为小吴补足欠薪、支付补偿金,也愿意对小吴未休年休假进行补偿。小吴在公司累计工作10年多,应享受10天年休假,小吴是8月5日离职的,则小吴2024年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月1日至8月5日的日历天数÷365天)×小吴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0天=5.97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天部分不计入假期,所以小吴2024年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2024年小吴也从未请过年假。因此公司同意给小吴补偿5天年休假对应的双倍工资。
小吴此时提出抗议,他觉得用人单位拖欠公司才导致自己被迫离职,导致自己没有机会休年假,是用人单位有错在先,他的未休年假天数应该按10天满打满算。
小吴的说法看似有些道理,但最终未能得到支持,且看下文分析。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澜亭解读
1、小吴离职系因公司拖欠工资所致,故小吴在离职时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支付小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2、职工离职时,确定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在实务中,并不会因用人单位过错而需要按全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