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什么在明律师一再强调“信访”不能解决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矛盾纠纷?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信访的法律性质、程序、处理等各环节的设计均不利于火烧眉毛、迫在眉睫的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反而会耗费被征收人大量的时间、人力成本,完全得不偿失。最高院副院长的此次表态,也再次给广大被征收人提了个醒:寻求法律的帮助,比单纯信访要靠谱得多。
中新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3日上午,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理性信访,引导群众从“信访”向“信法”转变,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在这次会议上,沈德咏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坚持法治引领,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群众依法信访申诉意识不断增强。坚持重心下移,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最高人民法6个巡回法庭的设立,实现了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化解矛盾。坚持纠错补瑕,依法回应当事人诉求,有力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坚持科技助力,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的应用,大大方便了群众利用信息技术反映诉求。坚持多方参与,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引入人民调解员、医疗和鉴定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信访化解,形成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合力,大大提升了涉诉信访工作水平。
沈德咏称,要注重源头预防,切实发挥基层堡垒作用,有效化解各类涉诉信访矛盾纠纷。要注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效率,推动涉诉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发生。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及时关注社情民意,全面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法、理、情相融合,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敢于担当、勇于担责,对排查发现已经形成的涉诉信访,必须逐一研究化解方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矛盾化解在属地范围。
沈德咏要求,要严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处理群众诉求,推动涉诉信访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群众诉求依法理性表达、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要认真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对应当受理的案件,及时导入诉讼程序,经审查发现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及时依法纠正补正。要坚持分流与化解并重,坚决防止重分流、轻化解,坚决防止应付一时、久拖不决。
谈及群众的诉求表达渠道,沈德咏称,要畅通正当诉求表达渠道,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思维方式,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涉诉信访工作全过程,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理性信访,引导群众从“信访”向“信法”转变,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沈德咏强调,要牢固树立 “大信访”观念,坚持一手抓源头预防,一手抓突发应对,切实增强应急处突能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访工作保障。各级法院党组要切实把涉诉信访及安保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各级法院“一把手”要经常听取涉诉信访工作汇报,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监督和支持,分管领导要担负起组织指挥、综合协调、重点督办的责任。
此外,他还表示,要关心、支持、爱护信访工作干警,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为推进涉诉信访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对此,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3点:
其一,信访的法律性质本身就不是解决纠纷的机制。《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据此,信访的主要性质就是提意见、建议和投诉,而征收补偿问题则是一个是否合理、合法、公平的问题,与此着实关系不大。按最通俗的理解,意见你可以提,对方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这怎么能用来解决直接关乎被征收人后半辈子生活水平的征收补偿问题呢?
其二,信访答复的救济方式不够有力、有用。《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35条进一步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据此可知,对信访答复不服,先复查再复核,然后就没“路”了。信访答复并不能衔接复议、诉讼程序。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被征收人的目的是要通过启动程序来向征收方施压,进而获取协商、沟通的机会和筹码。那么信访这条路,一是不容易走通,二是力度也实在是太小了。
其三,信访人的法律风险巨大,且界限模糊难以完全规避。《信访条例》的第18、20、47、48条都是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进行约束、限制的条款,广大被征收人若要选择此路则一定要提前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一旦落入彀中,后果将不堪设想,轻则被行政拘留、送回老家,重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选择信访方式维权,一定要慎之又慎。
事实上,仅就法律程序而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使用的方法非常多。从信访到信法的转变,应是正在进行时。哪种途径能够解决补偿问题,就选哪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