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销售公司经理张哲和法务清欠办主任薛晨都很窝火。
两人各自想尽办法让对方承担800万元的责任。
事件的始末如下。
销售公司两年前向A项目供货,A无法按时还款。
本着能和解就不诉讼的原则,张哲与A项目达成和解,将回款时间延长为一年,每月按比例还款。
一年后,A项目还清所欠货款。但是,财务人员无论如何都对不上该笔账务。
经过逐一核查才发现,A用一年时间还款时共产生了800多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根据和解协议及法院执行裁定书,A只承担8000多万元的货款,针对一年分期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A拒不承担。
和解协议是我方起草的,且法院已下发执行裁定书,从法律层面讲,A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还款责任了。
那么这800万元利息,谁承担呢?
张哲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大发雷霆,先是把项目经手业务员痛批一顿,然后第一时间叫上法务清欠办主任薛晨去找公司领导讨说法。
张哲认为,业务虽是销售公司的业务,但和解协议是法务起草的,分期还款期间产生利息这么重要的事项,怎么能漏掉呢,这责任可不在销售公司。
而薛晨认为,公司法务清欠办只提供回款建议,是否执行还得业务主体单位自己拿主意。这和解协议当时是销售公司同意后才提交执行的呀。
就这样,张哲和薛晨,两人各自有各自的理由,谁也不愿意承担亏损800万的责任。
如果张哲认了这800万元的亏损,意味着整个销售公司今年要多挣800万元补窟窿,最终受到影响的,将会是销售公司每一人的年终收入。
而如果薛晨承担这800万元的责任,意味着整个法务清欠办都要接受处分,并可能面临停薪和罚款。
在严重的后果面前,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
这件事充分说明,在我们这样一个单位,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干好,但凡跟别人有关的事,该是谁的事就找谁审核做决策,千万别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能避免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