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事实:
患者许XX于2019年5月24日19时29分因间断胸闷3小时到某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由急诊送心血管内科CCU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2019年5月25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在局麻下行急诊SCA-PTCA术,术后血压不稳定,于2019年5月27日予以主动脉球囊反博(IABP)辅助治疗。后因病情逐渐加重,并发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应激性溃疡等多种疾病,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6月19日23时2分死亡。
医疗过错:
鉴定分析如下:某大学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许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不足:
1、被鉴定人于2019年5月24日19时33分入院,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前壁心梗”,院方经过抗栓治疗(波立维、低分子肝素)和β-受体阻滞剂、硝酸制剂、钙离子拮抗抗剂等治疗,处理后患者情况不明,病程记录亦未记录整个处理过程。
2、被鉴定人入院后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其发病距到达该院救治时间约3小时余,此时应及时予以冠脉再通治疗,可行溶栓治疗或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PTCA)治疗,院方则在次日8时后方行冠状动脉腔内球囊扩张术(SCA-PTCA术),对被鉴定人的救治有一定延误。
3、单纯冠状动脉腔内球囊扩张术由于发生冠状动脉急性闭塞的风险大,术后再狭窄率高,目前已很少单独使用,需要再植入支架。该院则未行支架植入,未能有效的恢复心肌再灌注。
综上,被鉴定人许XX因在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后到某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没有予以及时有效的冠脉再通治疗,没有有效缩小心肌梗塞面积,导致严重并发症发生,术后出现出血及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而死亡。院方在对许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错),该医疗过失(错)与许XX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被鉴定人所患疾病较为严重,且病情发展急骤,后期临床予以有效救治有一定难度,综合考虑医方的医疗过失(错)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共同作用因素,其参与度理论数值可为41%-60%。
法院判决:
本案中,鉴定意见认定某大学人民医院在对许XX的诊疗过程中没有予以及时有效的冠脉再通治疗,没有有效缩小心肌梗塞面积,导致严重并发症发生,术后出现出血及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而死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错),该医疗过失(错)与许XX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医疗过失(错)在许XX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建议为共同作用因素,其参与度理论数值可为41%-60%。
某大学人民医院没有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并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定某大学人民医院对许XX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