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参与电信诈骗,仅获利400元也难逃刑责!真实案例敲醒警钟
不少人心里都有这样的侥幸:境外诈骗离自己很远,就算只是做个底层业务员、没赚几个钱,肯定不会被追究责任。但现实真的如此吗?
今天结合一起真实的电信诈骗刑事判决案例,跟大家把境外参与电信诈骗的法律后果说透——哪怕只是诈骗集团的一线业务员,全程仅获利400元,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依然会被认定为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这起案例中的被告人伍某发,2004年出生,初中文化,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2年7月,他在他人邀约下进入境外某园区的诈骗公司,成为针对外国男性的电信诈骗一线业务员。
这家诈骗公司有着明确的层级架构,从老板、总监、代理到组长、业务员,分工清晰。作案套路更是典型的“杀猪盘”+虚假投资:先用手机注册国外社交账号,刻意打造单身女性的虚假人设,添加外国男性后逐步建立恋爱关系获取信任,再诱导对方在公司搭建的虚假平台上投资加密货币。为了让对方放松警惕,前期会人为操作平台让对方小额获利,等对方被诱惑加大投资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最终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
后续该诈骗公司搬迁至境外另一特区产业园区,伍某发也一同前往继续从事诈骗活动,之后还跳槽到当地另一家诈骗公司,依旧担任一线业务员,诈骗模式与此前无异。直到2024年2月,伍某发才离开诈骗公司,其在多家诈骗公司任职期间,仅负责养号、引流、与受害人聊天等基础工作,最终获利仅有40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疑惑,就赚了400元,情节这么轻微,难道还要负刑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2025年4月,伍某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400元的违法所得,还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即便有这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经审理后依然认定,伍某发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具有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情形,属于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法院认为伍某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400元违法所得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区区400元的获利,换来的却是近两年的牢狱之灾和罚金,这起案例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尤其是那些被所谓“境外高薪”诱惑的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侥幸心理,最终都会变成触犯法律的代价:
境外绝非诈骗的“法外之地”
很多人误以为跑到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国内司法机关就无法管辖,这是极其错误的认知。我国法律对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明确的刑事管辖权,只要涉案人员被抓获,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存在“跑出去就没事”的可能。
底层业务员也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诈骗公司的层级分工,不会成为脱罪的理由。哪怕只是负责养号、引流、聊天的一线底层业务员,也是诈骗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会根据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获利多少并非诈骗罪定罪的核心依据
普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会参考诈骗数额,但参与境外诈骗集团的情形另有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仅获利400元,远达不到普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但因参与境外诈骗集团,且满足赴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要求,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然会被定罪量刑。
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本案被告人能获得相对从轻的判决,核心在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行为。这也提醒涉案人员,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任何逃避、抗拒的行为,只会加重自身的处罚。
还要提醒大家,境外的诈骗窝点不仅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这一项罪名,很多窝点还存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谓的“海外高薪招聘”“网络推广专员”,本质上都是披着外衣的犯罪陷阱,看似来钱快,实则是一条通往监狱的绝路。
无论是自己收到这类境外招聘的诱惑,还是家人朋友有前往境外从事所谓“海外客服”“网络运营”的想法,一定要第一时间制止,切勿因一时的贪念和侥幸,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
如果身边有人不慎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家属切勿慌乱,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处理。律师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开展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你还听过哪些关于境外诈骗的错误侥幸心理?面对境外的高薪招聘信息,你会如何辨别真假?评论区一起交流探讨!
境外参与电信诈骗,仅获利400元也难逃刑责!真实案例敲醒警钟
不少人心里都有这样的侥幸:境外诈骗离自己很远,就算只是做个底层业务员、没赚几个钱,肯定不会被追究责任。但现实真的如此吗?
今天结合一起真实的电信诈骗刑事判决案例,跟大家把境外参与电信诈骗的法律后果说透——哪怕只是诈骗集团的一线业务员,全程仅获利400元,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依然会被认定为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这起案例中的被告人伍某发,2004年出生,初中文化,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2年7月,他在他人邀约下进入境外某园区的诈骗公司,成为针对外国男性的电信诈骗一线业务员。
这家诈骗公司有着明确的层级架构,从老板、总监、代理到组长、业务员,分工清晰。作案套路更是典型的“杀猪盘”+虚假投资:先用手机注册国外社交账号,刻意打造单身女性的虚假人设,添加外国男性后逐步建立恋爱关系获取信任,再诱导对方在公司搭建的虚假平台上投资加密货币。为了让对方放松警惕,前期会人为操作平台让对方小额获利,等对方被诱惑加大投资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最终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
后续该诈骗公司搬迁至境外另一特区产业园区,伍某发也一同前往继续从事诈骗活动,之后还跳槽到当地另一家诈骗公司,依旧担任一线业务员,诈骗模式与此前无异。直到2024年2月,伍某发才离开诈骗公司,其在多家诈骗公司任职期间,仅负责养号、引流、与受害人聊天等基础工作,最终获利仅有40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疑惑,就赚了400元,情节这么轻微,难道还要负刑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2025年4月,伍某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400元的违法所得,还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即便有这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经审理后依然认定,伍某发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具有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情形,属于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法院认为伍某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400元违法所得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区区400元的获利,换来的却是近两年的牢狱之灾和罚金,这起案例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尤其是那些被所谓“境外高薪”诱惑的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侥幸心理,最终都会变成触犯法律的代价:
境外绝非诈骗的“法外之地”
很多人误以为跑到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国内司法机关就无法管辖,这是极其错误的认知。我国法律对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明确的刑事管辖权,只要涉案人员被抓获,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存在“跑出去就没事”的可能。
底层业务员也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诈骗公司的层级分工,不会成为脱罪的理由。哪怕只是负责养号、引流、聊天的一线底层业务员,也是诈骗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会根据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获利多少并非诈骗罪定罪的核心依据
普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会参考诈骗数额,但参与境外诈骗集团的情形另有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仅获利400元,远达不到普通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但因参与境外诈骗集团,且满足赴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要求,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然会被定罪量刑。
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本案被告人能获得相对从轻的判决,核心在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行为。这也提醒涉案人员,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任何逃避、抗拒的行为,只会加重自身的处罚。
还要提醒大家,境外的诈骗窝点不仅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这一项罪名,很多窝点还存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谓的“海外高薪招聘”“网络推广专员”,本质上都是披着外衣的犯罪陷阱,看似来钱快,实则是一条通往监狱的绝路。
无论是自己收到这类境外招聘的诱惑,还是家人朋友有前往境外从事所谓“海外客服”“网络运营”的想法,一定要第一时间制止,切勿因一时的贪念和侥幸,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
如果身边有人不慎卷入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案件,家属切勿慌乱,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处理。律师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开展罪轻辩护,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你还听过哪些关于境外诈骗的错误侥幸心理?面对境外的高薪招聘信息,你会如何辨别真假?评论区一起交流探讨!
黄文海律师(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曾某部服役10+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10+年,参与办理法律案件1000+ ,著有法律相关作品300+,四川省优秀律师,“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省级律师服务团成员 ,成都市优秀律师 ,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双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察委特约监察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特邀廉政监督员 ,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成都赣州商会发起人、副会长、法律顾问 ,成都赣州商会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双流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名誉副会长,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法治校长,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客座副教授,成都市双流区众联民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四川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