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参与电信诈骗,自首+从犯能轻判多少?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去境外‘赚快钱’?小心一步踏错,牢狱之灾找上门!”
身边总有人觉得境外某些“高薪工作”是致富捷径,可殊不知,很多所谓的“工作”背后藏着的是诈骗陷阱。一旦参与其中,哪怕只是个普通业务员,也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厉处罚。今天就通过一起真实的境外电信诈骗案,跟大家聊聊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希望能给大家敲响警钟!
境外诈骗窝点打工3个月,获利9千也获刑
被告人吴某某是贵州人,初中文化。2019年8月到2020年1月期间,他偷渡到境外某地区,在当地某科技园的一个诈骗窝点“上班”。这个诈骗集团可不简单,专门针对国内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还分了基金盘、贷款盘等多个“业务板块”:
基金盘:冒充成功人士添加女性微信,获取信任后引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充值投资;
贷款盘:冒充贷款客服,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
吴某某在这个窝点先后在两个盘口做业务员,主要负责聊天、引流,总共工作了3个多月,非法获利9000元。
2023年,吴某某就曾因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5年1月,某地警方电话通知他配合调查,吴某某主动前往公安局接受询问,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之后,某地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他的辩护人提出:吴某某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而且家庭困难需要赡养年迈父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他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9000元退赔被害人。
案件关键问题拆解,这些知识点一定要记牢!
1. 境外诈骗,哪怕只是“小业务员”也构成犯罪?
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是诈骗窝点里的普通员工,只是打打电话、聊聊天,没有直接骗钱,应该不算犯罪吧?但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吴某某在诈骗集团中仅担任业务员,负责聊天、引流等基础工作,但他明知窝点是从事诈骗活动,依然参与其中,属于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同样构成诈骗罪。只要参与了诈骗的关键环节,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法不责众”或“普通员工免责”的情况。
2. 自首、从犯,这些情节真的能轻判吗?
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案中吴某某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原因: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只是听从安排从事具体执行工作,没有参与诈骗集团的组织、策划,也没有决策权,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吴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这三个情节叠加,让吴某某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3. 违法所得要退还,罚金还得缴?
很多犯罪分子以为拿到手的“工资”“提成”就是自己的了,其实不然。本案中,吴某某非法获利9000元,法院判决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同时还判处了一万二千元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还会依法判处罚金。这意味着,参与诈骗不仅赚不到钱,反而可能要倒贴罚金,实在得不偿失。
遇到这类情况,家属该怎么做?
如果家人不小心卷入境外电信诈骗案件,千万不要慌,也不要试图隐瞒、包庇,这样只会适得其反。正确的做法是:
主动配合调查:如果警方通知配合调查,一定要积极响应,主动到案说明情况,这可能构成自首,为后续轻判打下基础;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共同犯罪、量刑情节等诸多专业问题,专业律师能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争取合法权益;
积极退赃退赔:如果有违法所得,要积极主动退还,这也是悔罪的重要表现,能为量刑争取有利条件;
认罪认罚不犹豫:在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境外“高薪”多陷阱,守法才是唯一正途!
近年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很多诈骗集团以“高薪招聘”为诱饵,诱骗国内人员偷渡出境参与诈骗。但只要参与其中,就会成为犯罪链条上的一环,无论获利多少、职位高低,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吴某某的案例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偷渡境外参与诈骗,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要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与其抱着侥幸心理追求“快钱”,不如脚踏实地遵纪守法,这才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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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海律师(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曾某部服役10+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10+年,参与办理法律案件1000+ ,著有法律相关作品300+,四川省优秀律师,“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省级律师服务团成员 ,成都市优秀律师 ,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双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工作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监察委特约监察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特邀廉政监督员 ,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成都赣州商会发起人、副会长、法律顾问 ,成都赣州商会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双流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名誉副会长,成都市双流区黄水小学法治校长,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客座副教授,成都市双流区众联民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四川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 调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