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交部的报道中,关于工会的报道是一块重要内容。工会具有多项社会职能,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核心职能,正是因为有这一职能,工会才有存在的意义。可恰恰在这一关键的问题上,工会往往失能,这也是工人对工会意见最大的地方。因此,我在进行涉及工会的报道时,都力争把报道内容与维护工人权益挂上钩,重点宣传这方面的典型,并配上评论,反复强调工会必须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
1993年10月下旬,中国工会十二大召开,四八二厂工会被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我报道此事时,就将“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作为主题。消息刊登在1993年11月15日的《保定市报》,内容如下:

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482厂工会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本报讯(记者战国君福)在最近结束的中国工会十二大上,四八二厂工会被授予“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光荣称号。
为保证职工真正成为“当家人”,该工会制定了《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建立起渠道通畅、有章可循的民主管理网络。同时,强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积极敦请并协助企业落实国家颁发的劳保条例,支持企业解决职工在住房、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当职工遇有婚丧嫁娶、伤病住院等特殊困难时,工会都给予照顾、帮助或救济。在建家活动中,该工会还非常重视阵地建设。有二万多册藏书的图书馆和140多种报刊的阅览室天天向职工开放;影院、投影厅、游艺室经常提供丰富多彩的娱乐服务。
由于该工会“门为职工开,话为职工说,事为职工办,心为职工想”,深受职工热爱,成为职工名副其实的“家”。

配合中国工会十二大的召开,我采写了保定市总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消息,并配发了《必须加强工会维护力度》的评论员文章。主要是想督促各级工会,多在维护工人权益上下功夫。消息刊登在1993年11月19日的《保定市报》,内容如下:

排忧解难,做主撑腰
市总工会大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本报讯(记者苑战国)市总工会通过及时反映职工呼声,热情提供法律服务,千方百计帮助职工解决困难,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群众的爱戴。
今年初,市总工会了解到。我市在企业职工正常升级中出现了工人工资封顶线低和开征工资调节税后部分骨干企业纳税高于过去水平的问题,便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今年五六月份,市总工会又了解到一些省级劳模医疗费不能据实报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后省级劳模无法落实有关待遇,便分别向上级作了有关请示、报告,使问题也得到了妥善解决。另外,市总工会还组织撰写了《部分企业职工思想状况调查》等多篇调查报告,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市总工会还积极主动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某职工在请假回原籍探亲期间,精神病复发。所在企业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便按旷工将其除名。市总工会了解到这种情况后,提出调解建议,企业表示不能接受,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撤消企业的除名决定,企业仍表示不服,并向法院起诉。市总工会作为该职工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最后经法院调解,企业同意执行仲裁。我市一家合资企业以不能适应生产需要为由,先后解雇十几名老职工,市总工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解决办法。经过市总工会多方努力,这些职工已于今年7月得到妥善安置。
市总工会还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职工解决经济困难。今年春节,他们拨款3.35万元,救济特困职工292名。由他们牵头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险也将于近期出台,从今年9月开始,他们还在全市开展了“为困难企业减亏扭亏办实事”活动。目前,亏损企业工会正在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各县、区、局工会也都确定了自己的工作重点,积极进行帮促。

本报评论员文章与消息同日刊登,内容如下:
必须加强工会的维护力度
本报评论员
最近结束的中国工会十二大,要求各级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维护职工利益统一起来,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
虽然这四项职能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但在实际执行中,维护职能往往比其他职能遇到更多的阻力。在一些企业,《工会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工会站出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会被看作是与厂领导有意“作对”,不但问题难以解决,连工会干部也会因此受“株连”,从而挫伤了工会干部“维护”的积极性。

当前,我们正在加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关系企业化、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特别是随着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的崛起,企业经营者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因此,作为职工群众利益代表者的工会,就必须积极参与调解劳动关系,加大维护力度,切实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加大维护力度,首先需要各级工会干部丢掉患得患失的思想顾虑,敢于和善于为职工群众说话,诚心实意地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经济利益、政治地位、民主权利去工作。其次,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要主动参政议政,以防止企业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时损害职工群众利益,从而从源头上抓好维护。第三,由于职工利益与企业兴衰的关系日益密切,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时,就要正确处理维护眼前利益与维护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进行工作,共担企业风险,为企业发展出力献策。第四,工会在推动企业各项改革时,要坚持职工群众民主决策,坚持总体受益,坚持不超过职工实际承受能力,坚持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在维护职工整体利益的同时,注意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一旦出现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要大胆地为职工群众做主撑腰。
总之,加强工会的维护力度,应该成为当前工会工作的一条主线。

之后,我又撰写了一篇《要保护好职工改革的积极性》的评论,刊登于1993年12月20日《保定市报》,主要强调,改革不能损害工人的利益。内容如下:
要保护好职工改革的积极性
随着形势的发展,企业改革与职工利益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调动和保护职工改革的积极性,已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虽然我市多数企业在改革中,能够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群众,并出现了化纤厂、482厂、变压器厂、保棉一厂、电业局等一批先进典型,但也确有少数企业,在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一些重要规章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不经职代会审议同意,便贸然出台,强制执行,不仅引起职工的不满,也阻碍了改革的健康发展。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企业摆不正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
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职工利益应无条件服从企业利益。其实,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法规限制对工人的过量剥削,并有强大的工会组织与资方抗衡,以维护社会稳定。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享有民主管理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更要强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使其利益与职工利益相一致,而绝不能凌驾在职工利益之上。
也有人认为,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是竞争,总是强调保护职工利益,便难以发挥竞争的激励作用。其实,有效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才更能促进有效的竞争。况且,我们的改革是要治“懒”,而不是要治“老、病、残”。如果职工在紧张工作后病倒,在献出青春后衰老,合法权益却没有保障。在岗职工将作何感想?
还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将摆脱社会职能,劳动保险等工作将由社会承担,我们改革的大方向不是很对吗?是的,方向确实没错。但目前,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还处在初期阶段。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由企业转向社会,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如果双方还没有接轨,企业便一推六二五,职工岂不演了《墙头记》?
以上错误看法已经影响了我市改革的健康发展。前不久结束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其《决定》中,对如何保护群众改革的积极性作了专门论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重视群众切身利益。及时总结群众创造出来的实践经验、尊重群众意愿,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在贯彻《决定》精神时,切切不可忘记这一点。

这篇评论由于针对性很强,被评为本报好新闻二等奖。

虽然写了一些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报道,但我总觉得不解渴,便向工会提出,由他们提供一个工会维权的先进典型,他们推荐了工会法律顾问王芹。我采访后写了一篇特写,刊登于1994年3月22日的《保定市报》。内容如下:
为职工群众“较真儿”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王芹速写
本报记者苑战国
“我这人就受较真儿!”
敢讲这么硬的话,你猜想这人一准儿是个坚毅的壮汉。可实际上却是脸上总带和蔼微笑的女同胞。
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王芹,1966年毕业于吉林省商业学校,1979年调市总工会担负职工教育工作。1985年法律顾问处成立时调该处工作,同时兼任信访室信访员。
可能是由于爱较真儿,她很快爱上了这个在别人看来费力不讨好的工作。来访职工那信任的神情,成了她顶住压力一抓到底的动力;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学到的法律知识,成为她突破阻力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武器。她长年为职工奔走,时时刻刻关心着职工群众,职工们赠给她的一块镜匾上,亲切地称她为“不愧职工娘家人”
去年8月9日,一位40多岁的女职工来到信访室,反映自己因未能按企业要求出资入股而不能涨工资的事。
在企业改革中,不能正确对待职工、不能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已屡有发生。王芹感到,这类事不解决,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她向上级反映了自己的看法,并和市总工会副主席刘建明一同深入到企业调查核实。
原来,该厂为推进股份制改革,要求全体职工都要出资入股,并宣布不这样做不给涨工资。而这名职工因家庭破裂,生活困难,企业以前集资时借的债还没有还。这一次她东借西借才凑齐入股的钱,但已经超过了厂里规定的截止时间。
由于厂长外出开会,王芹他们向厂里的其他领导表明了市总工会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按规定给这名职工涨工资。
可事后,王芹听说该厂仍维持原来意见,便再次来到该厂,她诚恳地对厂长说:“企业搞改革我们坚决支持,因为企业的命运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但是职工是否出资入股与职工应否涨工资是两码事,工资是职工按劳分配应得的报酬,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名职工在厂里一直工作不错。我们没有理由这样对待她。”厂长终于同意了市总工会的意见。她担心由于上报过晚,错过了这名女工涨工资的时机,又与县、市劳动部门联系,介绍这名职工的情况,直到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她才放心地笑了。
仅1993年,王芹就处理职工来信来访127件次。结案率达到96.7%。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王芹经常与一些法律观念、群众观念淡薄的人争得面红耳赤。有时甚至作为职工的委托代理人与他们打上法庭。得罪了不少人,好心人劝她:“别人处世脑瓜装轴承,你不装轴承也装个轱辘啊!”王芹笑笑:“可职工需要我较真儿呀!”

(除稿件、奖状,其余照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