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的《刑赏忠厚之至论》是其早年参加科举考试(嘉祐二年,1057年)时所作的应试名篇。这篇文章以儒家“仁政”思想为核心,论证刑罚与奖赏应体现统治者宽厚仁德的治国理念,主张“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展现了苏轼对传统礼法的深刻理解与创新见解。
以下为《刑赏忠厚之至论》全文(文言原文):
刑赏忠厚之至论
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之际,何其爱民之深,忧民之切,而待天下以君子长者之道也!有一善,从而赏之,又从而咏歌嗟叹之,所以乐其始而勉其终;有一不善,从而罚之,又从而哀矜惩创之,所以弃其旧而开其新。故其吁俞之声,欢休惨戚,见于虞、夏、商、周之书。
成、康既没,穆王立,而周道始衰。然犹命其臣吕侯,而告之以祥刑。其言忧而不伤,威而不怒,慈爱而能断,恻然有哀怜无辜之心,故孔子犹有取焉。《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
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四岳曰“鲧可用”,尧曰“不可,鲧方命圮族”,既而曰“试之”。何尧之不听皋陶之杀人,而从四岳之用鲧也?然则圣人之意,盖亦可见矣。
《书》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呜呼!尽之矣。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
古者赏不以爵禄,刑不以刀锯。赏以爵禄,是赏之道行于爵禄之所加,而不行于爵禄之所不加也;刑以刀锯,是刑之威施于刀锯之所及,而不施于刀锯之所不及也。先王知天下之善不胜赏,而爵禄不足以劝也;知天下之恶不胜刑,而刀锯不足以裁也。是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长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
《诗》曰:“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夫君子之已乱,岂有异术哉?时其喜怒,而无失乎仁而已矣。《春秋》之义,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因其褒贬之义以制赏罚,亦忠厚之至也。
核心思想解析:
赏罚以仁为本:苏轼主张“罪疑从轻,功疑从重”,反对严刑峻法,强调统治者应以宽厚之心对待百姓。
推崇先王之道:以尧舜等圣君为例,说明仁政的核心在于对百姓的哀矜与体恤,而非滥用刑罚。
立法与执行的辩证:提出“立法贵严,责人贵宽”,既要维护法的威严,又要在具体执行中体现宽容。
背景趣闻:
相传此文在科考时,苏轼虚构了“皋陶杀人,尧宥之”的典故,主考官欧阳修未明出处,询问时苏轼答曰:“何必出处?此学生以理推之耳。”欧阳修叹服其才,苏轼由此名动京师。
此篇不仅是苏轼青年时期才华的体现,更奠定了其一生“以民为本”的政治思想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