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 Company. Chap-2
本博客内容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其中内容主要是摘抄《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基本没有自由发挥部分。
笔记日志:
- 2020年1月31日:第二章第23条 -- 第二章第30条
- 2020年2月2日:第二章第31条 -- 第二章第35条
- 2020年2月3日:第二章第36条 -- 第二章第50条
- 2020年2月5日:第二章第51条 -- 第二章第56条
- 2020年2月10日:第二章第57条 -- 第二章第60条
- 2020年2月11日:第二章第61条 -- 第二章第65条
- 2020年2月20日:第二章第66条 -- 第二章第70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2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4.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5. 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6.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绝对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27.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8.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
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不能因此免除或者减轻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相反,股东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
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还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
股东在未履行增资决议约定的出资义务前,不应享有行使相应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的权利。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29. 设立登记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0. 出资不足的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1.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
32.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3. 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询、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询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4.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
公司的利润,是在缴纳各种税款以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于股东的出资比例一致。
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即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
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可以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表明,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权在股东,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而打破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此即为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股东主张分工权的前提是公司在以利润缴纳各种税金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尚有盈余,且在程序上须有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35.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二节 组织机构
36.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共同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37.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8. 首次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39.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0.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1.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准许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不将会议的具体内容通知到股东,则有可能造成通知人滥用通知权、部分大股东或公司高管人员控制股东会,剥夺小股东的发言权、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2. 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3.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议事方式,是指公司股东会以什么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表决程序,是指公司股东会决定事项如何进行表决和表决时需要多少股东赞成,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决议。
本条第二款对特定事项的表决程序做了规定,这是法定事项表决的特别规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
44.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到那时,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公司股东会的委托或者委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有大有小,但都需要具有经营管理的机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只设1名执行董事及可负责经营管理的,则可以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更换。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应当由股东会认命或者指定,而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45.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6.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7.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8.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即董事会全体成员,不论是董事长、副董事长,还是普通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上,都只享有一票的权利,相互之间不存在表决权大小的问题。
董事会整体对股东负责。
49.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50. 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董事会相同,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业务决策机关,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不当然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欲设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应通过章程加以规定。
51. 监事会设立与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一个重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并通过监事会的监督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2. 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53.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职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指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4.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5.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6.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57. 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届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8. 一人公司的特殊要求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9.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裁明。
60. 一人公司的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1.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2.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3.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
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64.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于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 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
- 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特点: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
- 本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即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 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5.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6.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67.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68.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69.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0.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