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一起乍一听很唬人的代理委托,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伪造货币罪,“案值”近亿元。
冠领律师赶赴当地会见当事人后了解到,王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印刷厂,平时承揽名片、宣传彩页等印刷业务,有一名客户要求印制纸币用作魔术道具。王某印刷了面值百元的人民币近亿元,在发货时因包装破损被警方发现。随后公安机关以他涉嫌伪造货币罪进行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冠领律师依据王某与客户在聊天软件上的业务谈话记录等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王某在洽谈业务时,没有伪造货币的主观故意,只有印刷魔术道具的心理想法。且王某印刷的假币上均标注了“魔术道具”字样,其质感、厚度与真币明显不同,一看就是假的。
检察机关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王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随后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伪造货币罪,是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要与对应的真币有相似性,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乱真。其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上述案件中所谓伪造的货币上标注了“魔术道具”,根本不会以假乱真,且任何人都不会故意制造这样的魔术道具去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自然不能认定为假币。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仅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之所以认定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也属于伪造货币,是因为该伪造行为侵害了国家货币的发行权和货币的公共信用乃至国家信用。
但上述规定中,对伪造外国纪念币的行为未做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对外国货币的界定仅限于其法定货币,不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伪造外国纪念币的行为不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作为普通群众,如果误收假币,不应再继续使用,应该立即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当看到别人持有假币时,也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时,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共同守护我国正常货币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