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子是同村村民,男子拍摄女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分手后,将视频发在微信朋友圈、发给女子丈夫,女子不堪侮辱,服毒身亡。
1982年出生的男子岳某,和女子张某是一个村的村民,2014年开始,张某背着自己的丈夫,和岳某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了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为了家庭,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对张某提出分手很不满意,岳某就想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岳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张某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
本案的法律问题,岳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岳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岳某和张某交往后,拍摄了张某的裸照、视频,并将该裸照、视频发送到网络上,使不特定多数人均可以看到,符合侮辱罪“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规定。因此岳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侮辱罪,由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也就是需要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那么,像本案这种情况,应当由张某家人向法院提出自诉呢?还是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呢?
如果由张某家人提起自诉,将要面临向法院提交自己被侮辱的证据,因涉及多个网络平台,取证困难。如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会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证较容易。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张某和岳某是同村村民,岳某在微信朋友圈、快手等公开网络平台,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张某的裸照、视频,破坏了张某的名誉、贬低了张某的人格,且造成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岳某侮辱张某的行为,造成张某自杀的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产生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因此,本案应按公诉程序办理。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