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准予或不准予人们从事某种活动,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授益的、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依申请的,是指行政许可的作出须经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出申请;所谓授益的,是指行政许可的的本质是政府许可申请人从事未经许可就不能做的特定活动,是为申请人授予权利;所谓要式的,是指行政许可往往是以发给申请人执照、许可证的方式作出的,具备法定的形式。行政许可有时候容易跟行政确认相混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确认是对已有事实的一种肯定,而行政许可则是赋予申请人今后可以从事某种活动的身份、资格、能力。比如,学生从学校毕业,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生毕业证书,属于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受教育者已经达到的学历层次的确认;而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则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申请人今后可以从事相应的职业。行政许可的设定须依法进行,只有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才需要事先申请,否则不受限制。经常性的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设定;非经常性即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或者省级政府以规章设定,其中由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为一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可以概括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批准、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批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比如,集会游行示威,虽有宪法的赋权,但此事涉及公共安全,只有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才可进行。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经特别许可,并且一般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比如金融行业,除了一般的工商登记之外,还需获得金融许可。
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类的行政许可,一般要经过国家考试。比如律师,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去律所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获得认可,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
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比如,对于肉类产品,在上市前一般需要进行“三检”,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是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类型,比如公司、社会团体的设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如果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另外,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后,被许可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行政许可具有全程性,不但要事前审查,还要事后监督。行政许可在作出之时存在违法情形,事后被发现且查实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行政许可在作出之后,被许可人违法的,其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有可能会因此而被吊销;据以作出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可以被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需要办理注销手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轻则受行政处罚,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第四,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属于行政过程行为,原则上不可诉,但如果该过程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且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例外地具有了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