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属于收费公路,行驶高速公路需要缴纳通行费,按照投资运营管理模式不同,高速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下面,做分类详细说明。
一、票据管理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缴费驶离时,缴费完毕后,高速公路会为其提供收费票据,其中,ETC和包缴车辆没有收费票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使用财政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高速公路使用税务票据,由国税机关统一印(监)制。
二、收费年限
1、政府还贷公路
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经营性公路
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三、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根据公路的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以山西省高速公路为例,按照客车和货车做分类说明。
1、客车
客车按照车型收费。
2、货车
货车按照计重收费,特殊情况下,采用车型收费方式。
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500米以上隧道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32元/吨公里。
二轴车辆,轴型为12,即前轴为单胎轴,后轴为双胎轴。前轴中心线距地面到最高点低于2.5米,按计重费率(基本费率)的85%收费,其中长头中卡货车按计重费率的80%收费。
车货总重不足4吨(含4吨)的车辆,按照4吨计算收取通行费。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照基本费率计收,10吨到49吨(含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70%计收,即基本费率的七折。
未超过国家标准装载的货车,车货总重(25-49)吨的车辆,在计重收费总额的基础上优惠10%,车货总重在25吨以下的车辆,在计重收费总额的基础上优惠5%。
超过国家限定装载的货车,即超限车辆,所有优惠措施全部取消,超限0-30%(含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2倍线性递增征收;超限30%-50%(含5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6倍线性递增征收;超限5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8-10倍线性递增征收;超限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征收。
四、收费模式
目前,共有三种收费模式,现金收费,非现金收费和包缴车收费,其中,非现金收费又分为ETC和晋通卡收费方式。
五、收费管理
车辆通行费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取整计算方法,最低收费5元。这个仅作为了解,不需要司乘人员自己计算,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可以自动计算确认。
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如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等,才用车型收费方式。这个也仅作了解,在实际情况中极少出现,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维护是十分及时和全面的,基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货车车型收费标准:
包缴车收费标准:按月包缴。在指定的两个收费站之间,每日一个往返(含两日一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90%收取,每日两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80%收取,每日三个往返以上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70%收取;按季包缴。在指定的两个收费站之间,每日一个往返(含两日一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80%收取,每日两个往返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70%收取,每日三个往返以上的车辆,按应缴费额的60%收取。
知识延伸:
1、收费公路需要符合的技术等级:(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2、货车超限认定标准:(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4)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5)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6)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7)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8)六轴及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
前款规定的认定标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二轴组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如果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4)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业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3、《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车辆轴载质量认定标准:
汽车及挂车单轴、二轴组及三轴组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有几个时间段需要做一下特别说明,从2016年9月2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货车超限认定标准,旧有标准废止,就是上面所说的超限车辆认定标准。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已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
本次采用的新的超限认定标准最大变化是我国使用了12年的货车超载超限标准吨位全线降低,6轴及以上车辆限定标准由55吨降为49吨,其中,驱动轴为单轴的牵引车限重降为46吨,需要减少车辆的货物载量才能合法上路。
5、如果计重设备为动态磅,实际检测结果与静态磅检测结果适用6%误差规定,也就是说,动态磅的检测结果与静态磅的检测结果在6%误差范围内,这个计算是以静态磅检测结果为准,这是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如果存在争议,需要用静态磅重新检测,以静态磅检测结果为准。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无论动态磅还是静态磅,必须是经过国家质检部门检测认定合格的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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