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有着明确规范。
其一,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这里,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13%。
其二,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有特定方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可依以下顺序确定:首先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最后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 + 10%)。
举例说明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情况:某计算机生产企业于 2011 年 1 月至 9 月,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总不含税收入为 3000 万元。企业采用计税价格法计算销售额。假设账面记载的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成本为 2000 万元,那么如何确定退税金额呢?
确定软件产品销售额:依据公式,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此处设定成本利润率为 10%,则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3000−[2000×(1 + 10%)]=3000 - 2200 = 800(万元)。
计算退税金额: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即征即退税额 =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13% -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当时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且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 13%)。即征即退税额 = 800×13%−800×3% = 800×(13% - 3%)=80(万元)。所以该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可退 80 万元的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若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但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可进行分摊,纳税人需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涵盖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若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无法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综上所述,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方法和顺序,以保障税收政策准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