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寻衅滋事的精神障碍类工作人员问题的探索,一直是隐晦且时常躲避着不曾被放在桌面上正大光明讨论的话题。可越是这样,就越是道彼此四方都跳跃不过的坎,迟早是要拿出来提前说清楚的。与其事情发生了去后悔,不如提前防患于未然。只有做到你知他知大家一起知,才能在突发状态下,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把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对寻衅滋事的精神障碍类工作人员,若采取行为拖延处置、放任不管的行为会引发的后果有以下几点,首先,就会引起现场风险的失控,酿成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会导致冲突升级,极易造成同事、来访群众受伤,办公设施、公共财物损毁;若出现持械伤人、极端滋事等情形,还会引发群体性恐慌,甚至酿成治安、刑事事件,扩大损害后果。其次,让员工安全感丧失,团队凝聚力彻底崩塌。其他员工目睹危险行为未被及时管控,会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和被漠视感,工作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会滋生“干好干坏一个样,安全无人管”的负面情绪,破坏集体正常工作秩序和团队氛围。再次,管理底线失守,集体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主管的“软处理”会让集体的纪律、安全、人事管理制度失去权威性,形成“破窗效应”,其他员工效仿漠视制度,后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会层出不穷,导致集体管理陷入混乱,失去基本的运营规范。再引发舆情危机,集体公信力严重受损。若事件被曝光,社会舆论会聚焦集体“纵容危险、漠视安全”,质疑集体的管理能力和责任担当;尤其作为服务主体,公信力受损后会直接影响群众对集体的信任。触发层层追责,相关责任人难逃纪法追责。衍生后续纠纷,单位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最后,风险隐患长期留存,形成反复滋事的恶性循环。若未对涉事人员进行医学诊断、规范安置和长效防控,其病情会因未及时治疗加重,后续会出现反复寻衅滋事的情况,成为单位长期的安全隐患;且每次滋事都因主管“不敢管、不会管”再次放任,形成“滋事-放任-再滋事”的恶性循环,让风险持续扩大。
对寻衅滋事的疑似/确诊精神障碍工作人员,应遵循安全优先、医学先行、人事合规、长效防控原则,按四步闭环处置,兼顾集体秩序、公共安全与员工权益。一、现场处置(先控风险)1. 隔离取证:立即隔离,疏散人员,固定监控、证言、物证;遇持械/伤人等危险,同步报110、120。2. 通知监护人:联系家属/监护人到场,协助带离送医,明确监护责任。3. 区分责任:间歇性精神正常期间寻衅滋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与集体制度追责;发病期以医疗与监护为主。二、医学鉴定与医疗期(法定保障)1. 诊断与鉴定:安排至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与行为能力。2. 医疗期管理:按规定给予医疗期(精神类疾病最长24个月),期间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依规发放病假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3. 暂缓聘用: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或保留人事关系与工资关系至退休(退职)。三、人事处理(分情形合规)1. 医疗期内:病情可控者,协商调岗;严重者安排治疗,保留人事关系。2. 医疗期满后- 能履职(原岗/新岗):恢复工作或调岗,履行/续签聘用合同。- 不能履职:按《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可解除聘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1-4级):退出岗位,办理退休/退职。3. 处分适用:精神正常期间寻衅滋事,按《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视情节给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触犯刑律的,按规定处分。4. 协商解除:须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协商并签字确认,避免无效协议。四、风险防控(长效管理)1. 档案与随访:建立事件、诊断、处理记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岗位与监护安排。2. 制度完善:明确精神健康报告、应急处置、医疗期、调岗、解除等流程,开展员工识别与应对培训。3. 责任追偿:因寻衅滋事造成损失,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五、核心依据- 《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精神卫生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