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琳律师《明案录》系列案例故事
作者:丝路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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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示:当事人疯了,检察官杀人了,律师哑巴了,我讲的不是神话故事,是亲自遇到了一起离奇的事情而已……
故事源于真实案例,人名和地点作了隐私保护处理,如有雷同,纯属继续离奇作怪!
(接上集……)
实话说司法鉴定就是技术裁判,在国外也称这些鉴定专家是“科学法官”,因为他们的鉴定书不亚于判裁文书么,鉴定书出来了法官也就照此定局了,他们起的作用也是亚裁判作用哦!
吉林省安康医院的鉴定专家们工作认真不说还推进很快,不管这边检察院是否因为应付德检的事情而忙乱,也不管他们来后是否有人对接,人家的鉴定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他们回去不到一周,司法鉴定结论就出来了。那时不叫《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叫《司法鉴定书》。他们给被告人李尔善的鉴定结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
哦!才知道,脑子转的很快不等于没毛病,有些精神病的个体表现就是异常聪明。原来我们一直以为“缺弦”指的是脑子有毛病发傻,没想到“多弦”脑子转的倍儿快,快大劲了也是病,难道这个精神病还分缺一根弦和多几根弦之说?反正安康医院的鉴定结论印证了我们当初的怀疑,这小子有问题,确实有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被告人李尔善已经被鉴定为精神病,而且还不是间歇性精神病,是发病状态下作案,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再羁押就是违法了。检察院最近闹心事儿多,敏感的很,他们再也不想有啥与违法问责等有瓜葛的事情了,接到鉴定书就马上通知我们过来领人,他们要先给取保候审,过两天就上检委会研究不起诉的事情,马上开会来不急了,先取保候审放人!
道检说,这案子下一步我们按“绝对不起诉”处理……啥叫绝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其具体条件是: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李尔善就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检察院就的依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法律规定的条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放人的通知很紧急,他们不想再啰更不想听到有人说超期羁押,文律师我俩紧急到场办了手续,接出了李尔善。
辩护的目的就是说清楚道理让当事人得到法律上的正当处理,这案子我们跑来抱去,搞清楚了被告人李尔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把人接了出来,应该是达到了理想的辩护目的,但是也遇到了头疼的难题……文律我俩接出了一个精神病人,而且这位还是暴力性,妄想性,多疑型精神分裂症患者……
李尔善的姐姐在外地工作,母亲和哥哥所在的铜牛乡一天只通一趟班车,他们在这个县城里又没有一个亲戚。释放李尔善这一天他家亲戚都在外地,谁也到不了场。接出李尔善我们遇到了一系列问题:你让李尔善自己回家,他不回家了失踪了咋办?路上再搞打砸抢咋办?严重了路上杀人咋办?送他回家,可是他已经卸了戒具如果和我们闹,打我们咋办?我们不能限制他人身自由搞非法拘禁,也不能绑架送人……我们接出李尔善却不亚于到手了一块烫手山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