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大众创业好时代
创业环境的优化不仅体现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上,也体现在政府对待创业的态度和认识等方面。
第2章 股权众筹——让你的创意变成公司
第1节 众筹融资类型
1.众筹融资的类型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专门的众筹网络平台或基于SNS社交媒体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1)线上众筹模式
根据项目发起人(融资方)给予支持者回报的不同,可以将线上众筹(或网络众筹)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股权众筹。发起人给予支持者的回报为创业公司的股权。在该模式中,为了避免触犯现行《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证券”红线,国内的股权众筹目前一般采取的模式是“领投+合投”。
第二类:产品众筹。发起人给予支持者的回报为某项产品或演唱会、比赛、电影等门票。其交易模式是“团购+预售”,但其显然不同于传统的团购网站和普通的电商平台,它具有提前锁定消费者、广告发布、募集生产资金、检验产品是否具有市场价值等多重功能。
第三类:公益众筹。发起人给予支持者的回报既不是物质、金钱、股权,也不是产品或体验,而是一种赞扬或荣誉等精神层面的东西,该类众筹为公益众筹。公益众筹对于社会公益组织成长与运作创新具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
第四类:经营权众筹。经营权众筹是指将标的物或标的公司的项目经营权分红或收益作为回报投资者的一种众筹方式。发起人给予支持者的回报为项目经营收益的分红,而非股权或具体的产品。
(2)线下众筹模式
线下众筹模式主要有如下三类。
第一类:会籍式众筹咖啡馆模式。该类模式为当下最火的线下众筹模式,又称为圈子众筹,具有筹资、筹智、筹人脉及筹资源的圈子特征,通过该类模式聚集资源和信息,通过合投模式或其他模式获取附加利益。
在该类模式中又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会籍式众筹;另一类是会员会籍式众筹。
第二类:房产众筹模式。
第三类:众筹酒店模式。
第2节 让创意变成公司的股权众筹
1.股权众筹是初创公司寻求投资的最佳途径
对于创业者而言,通过股权众筹不仅可以获取资金,也可以获得一些投资人的智慧和资源,这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无疑是最重要的支持。
2.股权众筹让梦想照进现实,让创意变成公司
对于早期投资项目,可能会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项目还处于创意或初步实行中,项目公司尚未成立;第二种情况是项目公司刚设立,相关的产品在研发中或在初步运行,需要进行第一轮融资(天使轮融资);第三种情况是项目公司已经进行过天使轮投资,需要再进行B轮融资。但从实践中看,需要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进行的早期项目大都是第一种情况或第二种情况,且第一种情况居多。因此,如果你有一个好的创意、好的方案、好的创业项目,可以通过股权众筹方式来获取投资,从而开始你的创业之旅。从这种程度上讲,股权众筹就是让你的梦想照进现实,让你的创意变成公司的力量。
第3章 股权众筹的交易模式与架构
第1节 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模式
1.有平台股权众筹模式
(1)已设立项目公司股权众筹
(2)尚未设立公司的项目股权众筹
2.非平台股权众筹模式
在实践中,该类模式也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为创业公司进行股权众筹;另一类是项目的创始人为拟设立的公司进行股权众筹。具体操作模式类似于线上众筹,在此不再赘述。
第2节 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结构
1.股权众筹的基本法律关系
根据股权众筹交易模式,如果从创新角度看,股权众筹平台所利用的互联网技术是基本技术,并无多大程度的创新。从商业模式看,其是天使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模式,也不存在多大创新。
(1)投融资法律关系 该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投资方与融资方,由于不同的交易会产生如下几类不同的法律结构及法律合同。
1)若项目公司发起众筹,则投融资法律关系为增资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合同为:增资扩股协议。 2)若项目创始人(创业者)发起众筹,则投融资法律关系为合资设立公司协议,涉及的法律合同为:投资协议或合资设立公司协议。 3)若投资人人数众多,需要间接投资并持有股权,则可能涉及两类法律关系:一类为有限合伙法律关系,即由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由设立后的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公司。该类模式涉及两类法律关系:合伙关系与投资关系;涉及两个法律合同:有限合伙协议与投资协议。
(2)居间法律关系 股权众筹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信息中介服务,其作用为中介。
(3)投资方、融资方、股权众筹平台与第三方支付之间的委托服务关系
2.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机制
1)领投人应符合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格投资人要求,具体如下:
·领投人是在平台上活跃的投资人(半年内投资过项目、最近一个月约谈过项目)。
·在某个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独立的判断力、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影响力、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一年领投项目不超过5个,有充分的时间可以帮助项目成长。
·至少有1个项目退出。
·能够专业地协助项目完善BP(商业计划书)、确定估值、投资条款和融资额,协助项目路演,完成本轮跟投融资。
·有很强的分享精神,乐意把自己领投的项目分享给其他投资人。
2)领投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领投人将在平台上成为加“V”投资人。
·优先看到候选项目(包括未审核通过的项目源)和领投人微信群推荐项目。
·领投项目可以优先进入快速合投服务。
·协助项目完成跟投融资,可获得项目1%的股权奖励。
·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后的管理,出席董事会,并获得5%~20%的利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s),具体比例由项目和领投人共同决定。
·对某个细分领域领投的成绩和回报情况将会成为这名投资人在本领域的投资记录(Track Record),也将会成为其他投资人进行跟投的重要参考。
3)跟投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跟投人应符合平台的合格投资人要求,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跟投人所获得的投资条款与领投人是一致的。
·跟投人应该确认向领投人支付5%~20%的利益分成,但无须向领投人支付管理费。
·所有投资人都是实名制,创业者和领投人对跟投人的选择、份额的分配有最终决定权。
第4章 股权众筹成功的四大核心
第1节 股权众筹核心之一:融资端需有靠谱的好项目
股权众筹是项目发起人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发布的以股权融资为目标的众筹项目。
第2节 股权众筹核心之二:投资端权益的保障机制
股权众筹平台属于媒介,通过互联网将投资方与融资方相连,以帮助两端达成投融资协议。
(1)合格投资人的认证与审核服务 为了避免不具有早期项目股权投资经验与能力的自然人或机构成为平台注册的合格投资人,从而影响到投资的质量和效率,平台应当设置好合格投资人的注册及认证门槛。
(2)投资人投资资金的保障与服务 除了优质项目及投资效率之外,投资人对股权众筹平台还存在很多顾虑,其中的一个顾虑就是资金的安全及资金托管服务的体验问题。若要吸引投资人入驻平台并成为活跃客户,平台就必须解决投资人所顾虑的问题。
第3节 股权众筹核心之三:投融资意向的撮合与速配
股权众筹与线下传统的天使投资相比,最大的一个特点是,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往往数量众多,且大部分投资人之间并不熟悉,投资风格也有所不同,专业投资能力也不相同。
第4节 股权众筹核心之四:股权众筹的规则
(1)合格投资人的注册及认证规则 股权众筹不同于产品众筹和债权众筹,由于其需要投资人具备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专业的知识与经验,因而需要对投资人设置更严格、更高的门槛与条件。
(2)投资人股权投资风险提示规则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股权众筹平台发起融资的项目基本处于创业初期,一部分是刚设立公司的项目,还有一部分项目可能还尚未设立公司。
(3)投融资机制规则 为保证数量众多的投资人与融资方达成交易,提高投融资的匹配率及投融资安排的效率,必须事先设计好投融资机制规则,按照最合理、最简洁的投资规则来快速完成交易,提高促成投融资交易的成功率,减少谈判、签约、操作等一系列投融资成本,如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为提高交易效率制订的合投规则、领投+跟投规则等。
(4)投资人查阅项目信息及认购规则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面临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擅自公开发行股份刑事法律风险,为了避免该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有两个规则来保障:第一就是合格投资人注册及认证规则;第二个就是投资人查阅融资项目信息及认购规则。这两个规则都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减少触摸擅自公募法律红线的规则。
(5)融资项目众筹成功与失败规则 与产品众筹一样,股权众筹也需要设置一定的成功与失败规则,如果不设置该规则,将会导致项目长期搁置在平台上。
(6)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注册及发起项目指引规则 融资方与投资人为股权众筹的两端,缺一不可。
第5章 股权众筹的监管方法与规则 目前股权众筹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与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募发行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