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抚养费,大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离婚后由父母一方向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以每月特定的数额标准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这种支付方式最为常见,也能够较好的保护孩子的利益。但是,看到法律上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其实还有一种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方式,现实中也有很多当事人要求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或以特定财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那么,这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何时能够得到支持呢?
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标准,以双方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的,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决。而且,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均采用按月支付的方式,毕竟按月支付能够减轻前期支付压力,也能够防止获取抚养费的一方肆意挥霍属于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法律中也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首先,此处“有条件的”应当理解为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抚养费通常计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高达几十万,甚至百万以上。若一方经济实力欠佳,仍判令其一次性支付,必定会给正常工作生活带来影响。因此,一次性支付的前提肯定是一方经济条件允许。
其次,就要看有无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比如,一方长期在国外生活,无法正常取得联系,若按月支付,很有可能造成后期无法执行,或者一方经常性拖延支付抚养费,主观恶意比较明显,为了惩治不诚信行为,也可通过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使孩子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总之,抚养费的支付始终应当遵循对孩子最有利的原则,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以按月支付为原则,一次性支付为例外,这种例外情形必须兼顾当事人的利益,评估一次性支付可能带来的风险,确切防止一方利用直接抚养孩子的身份,擅自挪用本应该属于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