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守护】盗伐百年古树,3人被抓!

一时贪念起,竟有人妄想当现实版“光头强”,见“材”起意、铤而走险,最终却难逃法网、自食其果。 

9月11日,永和派出所辖区村民自发组织,将一面写有“为民办实事 人民好公安”的锦旗,专程送至办案民警手中,以表达对凤冈县公安局由衷的感激。

事件回溯至5月29日,凤冈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永和辖区集体林内一棵小叶楠木古树遭人锯盗。县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锐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查。

案发现场地处郊野,犯罪嫌疑人又多选择夜间、雨天作案,破案线索寥寥。但专案组民警迎难而上,多警种协同,连续作战,最终于9月5日成功将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经审讯,该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实施非法采伐,并通过非法渠道售卖。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的获得应基于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远离非法之途。一时的邪念可能导致终身的悔恨,让自己在牢狱中徘徊不前。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务必谨记法律的威严,不可有伸手侥幸之心,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来源 :森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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