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我国长期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人娶了妻子后,只要自己有意愿,条件允许,是可以再娶几房小妾的。这是封建社会里男人的“婚姻自由”。在这种“自由”的定义里,男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是可以娶任何地方的女人当老婆的。但是随着男人身份地位的提高,比如做了官以后,娶谁做老婆,娶哪个地方的女人做老婆却是有诸多限制的。
明朝的朱元璋对这一限制明确的最为彻底。朱元璋在位时期,颁布了一些了严酷的律法,其中一项就是关于官员娶老婆的。《大明律》户律婚姻门第十款这样规定: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
这个法律条款明确了两层意思。一是地方官是不能和任职地方女子结婚;二是作为监临官的上级官员不能娶下级官员、以及有公事往来的人员的妻妾、家人。
其实,这些规定并不是限制官员的婚姻自由,而是有一个明确的目的,那就是反腐。早在起义之初,朱元璋就对贪官污吏深痛恶绝;当上皇帝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措施,严惩了一批贪官,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运动。《大明律》中关于官员婚姻的规定也是在这个背景下作出的。
在朱元璋的观念里,地方官如果了娶了任职所在地的女子做老婆,不仅贪腐犯罪更加犯罪,而且还容易滋生家族式贪腐的现象。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严禁官员娶当地的女人做老婆将重心放在预防上,这样的确可以减少家族贪污受贿的机会。
这样的法律不止在明朝,早在唐朝也有类似的规定。但相对而言,明朝的处罚要严厉的多。在明代,地方官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无论官员自身,还是被娶的女子,都要挨上八十大板,并且彩礼还要上缴国家。当然,这也就直接影响了官员的仕途。也有部分官员因为违反了这项规定,而丢掉官职的。
朱元璋本着预防的目的,从减少官员贪腐机会入手,对官员的“婚姻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对于澄清明朝前期的吏治起了一定的作用,这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不过到了后期,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官员士大夫不仅不遵守,反而借助规定大肆攻击、倾轧其他官员,具有约束性质的法律最终沦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