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政以乡治为本
秦制通常给人的印象是,中央权力过大,地方权限太小。例如在秦朝末年,陈胜吴广九百人振臂一呼,关东郡县纷纷被反秦军攻克。足见秦地方官府实力之弱,缺乏足够的事权。这个看法其实有失片面。其实,秦制与后世历代中央集权制有个本质差异——乡官权重,乡政完备。甚至可以说,秦政的重心不在郡县,而在于乡。
商鞅变法头十年还没全面推行县制。除了秦献公时建立的几个县外,大多数乡邑都不是国府直辖。为此,商鞅把重组乡村作为改革第一阶段的中心。
变法最受诟病的措施,是“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编民什伍并非商鞅首创,春秋管仲改制就有这项内容。但商鞅增加了同伍“相保”条款,即不揭发罪犯者连坐。其实,编民什伍只是重组乡村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秦国建成了完备的官社经济体系。
“官”即官府,主要指乡官里吏。“社”指祭祀社神的场所,包括社神崇拜形成的文化共同体。官社经济体制的特征是民、农、军、政一体化。秦国官府掌控着生产资料并直接管理生产活动,同时还通过“社”控制着乡民的精神信仰。。前述的“常官”、“要保”、“器成于家”三大措施,都凝聚在官社经济体制当中。只有在如此功能齐全的基层社会组织中,“以五里断者强”才能找到立足点。
不难想见,维持官社经济体制正常运转的关键,在于强有力的乡官队伍。
据里耶秦简中的官府文书载,秦县廷的吏员编制为103人,其中大部分是乡部吏员。这虽是秦朝时期的情况,但也反映出秦重乡治的基本原则。农牧生产、工商贸易、户籍清理、征发徭役、收取赋税、授田分宅、维持治安等等工作,主要由乡吏负责落实。后来的“亲民之吏”指州县官员,而在秦时,这个称号应当属于乡官。
商鞅之所以把乡政体系设计得五脏俱全,也是为了后来全面推行县制做准备。秦乡官职能庞杂,且与郡县上下对口。经过基层锻炼的吏员,往往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所谓“宰相起于州部”并非虚言。果然,法行十年,乡邑大治,一批新型执政人才脱颖而出。秦孝公十二年迁都咸阳,商鞅并小乡为大县,每县设一令一丞。这些新上任的长吏,应当是从众乡官中择优而取。
重乡治是秦制最主要的特色之一。秦兴秦亡,皆与乡治息息相关。可惜后人常常忽略这点。
后世历朝基本上是皇权不下县,因为无法像秦国那样控制基层乡村。秦政之所以能如臂使指,不光是因为郡县集权,更是因为拥有具备强大自治能力与组织能力的乡政系统。秦末郡县速溃,一方面是由于中央指挥失灵,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各乡纷纷叛郡县……
这样看来,秦国郡县简直是两头受气,上有中央管着,下被乡里架空。然而,左边的吐槽不成立。因为乡部职能虽多,但没有司法权、财政权、人事权、征兵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乡部只能老老实实听从县廷指挥。
但是,由于直接管理土地、人口并经营生产,乡部势力实际控制了经济命脉与力量之源。就算去掉上级指示,秦乡部也完全具备独立自治的能力。况且,秦郡县驻军少,若无中央强援,很容易被反水的诸乡连根拔起。
综上所述,秦乡治不仅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基础,也是“治国者贵下断”思想的具象化。假如没有十年整顿乡治的铺垫,商鞅不可能建立彻底的郡县制。
秦亡汉兴,乡官队伍虽在,但官社经济体制趋于瓦解。后世各朝的乡官权力急剧萎缩,中央彻底丧失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又重新回到了宗族豪强手中。
明末三先生之一的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中称:
“夫惟于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之治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至于今日,一切荡然无有存者。且守令之不足任也,而多设之监司,监司之又不足任也,而重立之牧伯。积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无与分其职者。”
在他看来,应该重视乡治,让乡官分担郡县职权,这样才能让法网有条不紊,天下安定。有趣的是,这种分权于乡的思路,被认为是用于限制君主专制的“民主思想”萌芽。但实际上,这与商君重乡治的做法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