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可见,对于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区法院的行为属于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属于第(1)项的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正确,A错误。
(2)本案属于司法赔偿,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考生必须特别注意,在行政赔偿中,法院审理为诉讼程序,而司法赔偿法院一般是书面审理的非诉讼程序,C错误。
(3)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确认违法程序,当事人知道权利受侵害,可以直接请求赔偿,D错误。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