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物权
1. 字面意思
“他物权”中的“他”指“他人”,“物权”是对“物”(如土地、房屋、设备)的支配权利。
合起来:他物权是“非物权的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
通俗理解:
就像你向朋友借了一辆车(车所有权属于朋友),你在借车期间拥有“占有、使用”这辆车的权利——这种“非你所有,但你有权使用”的权利,就是他物权的一种。
2. 由来:为什么需要“他物权”?
所有权的核心是“完全支配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现实中:
所有权人可能无法亲自使用所有物(如企业拥有机器,但需要他人操作);
他人可能需要临时使用他人之物(如租客租房子、企业抵押设备融资);
法律需要保护这些“非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否则没人愿意借出或出租自己的东西)。
因此,他物权是法律对“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之物”的认可和保护,既满足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收取租金),也满足使用人的需求(如使用设备生产)。
3. 核心特点
非所有权:他物权人不是物的主人(所有权归他人);
受限性:权利范围由法律规定(如只能使用,不能随意买卖);
从属性:通常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如租赁合同产生“租赁权”)。
例子:
你租了房东的房子(所有权归房东),你享有的“居住权”就是他物权——你能住,但不能拆房子或卖给别人。
二、担保物权
1. 字面意思
“担保物权”中的“担保”指“保障债务履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利。
合起来: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立的物权”。
通俗理解:
你找朋友借10万块,朋友担心你不还,要求你用“自己的车”作为“担保”——如果到期不还钱,朋友可以卖掉你的车优先拿回10万。这时,朋友对“你的车”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就是担保物权(抵押权)。
2. 由来:为什么需要“担保物权”?
经济活动中,债务纠纷很常见(如企业欠供应商货款、个人借高利贷)。如果没有担保,债权人可能面临“赢了官司但拿不到钱”的风险(债务人没钱还)。因此:
债权人需要“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来降低风险;
法律通过担保物权制度,明确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保障交易安全。
3. 核心特点
从属性: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如借款合同是“主债权”,抵押权是“从权利”,主债权消失,抵押权也消失);
优先性:债务人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如卖掉抵押物还债);
不可分性:即使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务,债权人也只能就债务部分受偿(剩余部分归所有权人)。
例子: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用自有厂房抵押(办理抵押登记)。若甲公司破产,银行可优先从厂房拍卖款中拿走500万,剩下的钱再分给其他普通债权人。
三、他物权 vs 担保物权 vs 所有权
为了更清晰,对比三类“物权”:
四、经济法中的常见类型与应用
(一)他物权的常见类型(经济法常考)
用益物权(最典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种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建厂房);
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建住房);
地役权(从邻居家地里修路到自己家)。
其他他物权:
租赁权(租客租房子);
使用权(如借用他人设备)。
(二)担保物权的常见类型
抵押权:
不转移财产占有(如用房子抵押,仍可居住);
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例子:企业用厂房抵押向银行贷款。
质权:
转移财产占有(如用珠宝质押,需交给债权人保管);
可用于动产(如珠宝、设备)或权利(如股票、票据)。
例子:个人用名表质押向朋友借钱。
留置权:
基于合法占有(如修车厂因你欠修车费,扣留你的车);
仅适用于“动产”(如汽车、设备),且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修车费对应扣车)。
例子:你送修电动车,维修费1000元未付,修车厂扣留电动车直至你付款。
五、考试高频考点
1. 他物权的核心考点
他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权利”(如租赁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的设立需合法(如租赁合同需书面形式);
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利益(如租客不能破坏房子)。
2. 担保物权的核心考点
设立条件:
抵押权:不动产需登记(如房子抵押去房管局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第三人;
质权:动产需转移占有(如珠宝交债权人保管),权利质权需交付权利凭证(如票据);
留置权:需合法占有动产,且债权与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修车费对应扣车)。
优先受偿顺序:
留置权 > 登记的抵押权 > 质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民法典》第456条)。
消灭情形: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如拍卖抵押物)、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消灭的其他情形。
3. 经济法中的应用场景
企业融资:用厂房抵押(抵押权)、设备质押(质权)向银行贷款;
交易安全:供应商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如抵押),防止买方拖欠货款;
破产清算: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如银行从抵押物拍卖款中优先拿回贷款)。
六、一句话总结
他物权:非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如租房、承包土地);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债权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如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