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非认罪认罚案件开完庭后3—5天内应根据庭审变化情况,整理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认罪认罚案件庭前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如开庭无意外情况,可当庭提交。
15.开完庭后,应定期和法官联系(一个月两次到三次左右),继续沟通案件后续走向,并视情况提交补充辩护意见。
16.如案件需要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律师应当积极申请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权在哪里,律师的辩护工作就要到哪里。

17.案件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应当于判决书送达当日及时告知家属,认真研究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有无问题,法律适用有无问题,量刑有无问题,诉讼程序有无问题等。
还要询问家属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尽快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分析一审判决,告知家属的意见,最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家属与当事人的意见相冲突,应当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可视情况由当事人写明是否上诉及原因,经征求看守所同意后带出。
18.若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尚未移送监狱的,如家属需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可帮忙协调。
19.一审阶段会见次数在五次左右,一般开庭前两次到三次,开庭后两次到三次。
20.审判阶段是一个刑事诉讼案件最后的阶段。相对于前两个阶段,这个阶段如果想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要难得多。因此,这个阶段的辩护策略相对于前两个阶段,要更加全面,辩护方案要准备多套,并根据庭审和庭后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