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坑之股东未按时出资坑

在公司的诸多创业股东中,如果大部分都按期缴纳了认缴的注册资本,唯独有个别股东没有按期缴纳,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有什么影响呢?有,当然是有风险的,对于已经完成了缴纳认缴注册资本义务的股东是一种潜在风险,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郭某、张某和金某成立了一家畜牧公司,主要以养猪为主,约定每个人出资一百万元,出资期限为一年,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张某分两次支付了投资款共一百万元,后来郭某陆陆续续支付了八十万,只有金某资金一分未出,张某多次催金某要赶紧筹集资金,但是金某因为个人债务问题,一时间没法到位,金某也觉得不好意思,就对张某和郭某也承诺“我资金不到位的话,你们只给我发工资就可以,公司赚了钱不用给我分红,等我什么时候资金筹集到位了,你们再给我分红”,张某看到公司已经在运行,再加上金某一直在给公司辛苦做事,也不好说什么了,就只能先干着,给金某一点时间去筹集资金。

因为前期金某资金不到位,张某不敢采购太多种猪,但是还好在经营公司大半年后,刚好赶上猪肉价格的高位,这让公司也赚了点钱,有了一点积蓄后,张某决定扩大经营,大量采购生产资料,同时还升级了现代化的设备,这一下又投入了一百多万,正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猪肉价格却急转直下,这一年下来公司没有赚钱,张某想着做生意这种市场风险是很正常的,一定要顶住压力,坚持下去,可是张某没想到除了市场因素外,还有更大的灾难迎接着他,在第二年夏天的时候,当地连着下了几天的大暴雨,形成了洪灾,由于地势的问题,张某的养猪场也没有幸免,全部被大水冲走,看着自己一手筹办起来的公司就这样没了,张某痛哭流涕,公司就剩下一台需要修缮的机器,这样下来,几百万的投资真的就是打水漂了,可是公司对外还欠着一些货款没有支付,这些债务加起来有一百多万,债权人也在追着公司一直要,张某对债权人说“公司现在没钱,我也没钱”,债权人眼看着沟通无效,就直接起诉了公司,可是就如张某说的起诉也没用,公司确实没有钱,也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到了执行阶段,因为公司没有钱,法院只能终结了本次执行,等着公司有财产再继续执行,但是债权人的律师这个时候却提出来新的方案,那就是看看债务人张某的公司他们的注册资金是多少?每个股东认缴期限什么时候?有没有都实缴了?带着这些问题,债权人的律师去调取了公司的档案资料,发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三百万,认缴期限是成立后的一年之内,但是却发现只有张某实缴了,另外两名股东都没有缴纳,于是律师建议将各股东都追加执行。

而后,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的追加申请,并且将文书送达给了张某、郭某、金某三人,张某收到文书后非常生气,他生气的是自己的公司的债务为什么算到我个人头上,而且我个人都缴足了认缴的注册资金,凭什么还要执行我的个人财产,于是张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但是法院则认为,在本案中,张某、郭某、金某都是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同时,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郭某、金某败诉,张某也因为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吃了大亏。

律师点评:张某在本案中可以说是踩了个大坑,他可能是对公司贡献最大的,但是到头来可能是损失最大的一个,张某因为自己公司的个别股东没有及时缴足认缴资本金而让自己吃了亏,虽然张某可以向金某等人追偿,但对张某来说面临的则是执行不能的风险,本案告诉我们创业者,首先,各创业者应当具有契约精神,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其次,创业发起人在创业之初应当约定好按其出资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比如可以约定,如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可以依法对该名股东进行除名,同时该名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一旦出现逾期出资的情形,就将改名股东第一时间除名,对于其他发起人来说就减少了一定的风险。

法条链接:《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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