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村两委”组织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村两委”又是否属于劳动者?
依据相关规定,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
村两委成员由选举产生,并非如企业劳动者那样以市场应聘或合同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另外,村两委成员领取的是工作补贴,而非劳动工资。村两委成员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显然,“村两委”成员与“村两委”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自然就难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村两委”成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无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难以由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和民法原则,视受害人当时工作情形及工作补贴来源等实际情况确定受益人,由受益人村民委或镇政府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