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肇事两年后,一直没拿到赔偿,受害者的儿子无奈之下,以“教科书式耍赖”为题,在网上曝光了女司机黄淑芬的行为。
持续引发关注的河北唐山“教科书式耍赖”案,又有最新进展。13日,受害者家属赵勇收到诉状及应诉通知书,肇事者黄淑芬女儿刘明月已向唐山市丰润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刘明月诉称,其名下房产为个人出资,否认黄淑芬转移财产,请求解封房产,被告赵勇承担诉讼费用。
尽管一些网友对“教科书式耍赖”之女的行为也一同谴责,但从依法维护权利角度,刘明月的行为无可厚非。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认为相关财产或权利是自己的,或者认为相关执行行为会对其权益造成侵犯,向法院起诉请求不予执行,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看起来,相比于先前法院直接裁决的处理方式,设立执行异议之诉,让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对垒,法院居中裁判,看上去裁决结果会更客观、更公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这是因为,与正常的纷争双方都对争议事实很清楚、且有平等的举证能力不同,对一些标的物到底是被执行人财产还是案外人财产,真正的当事人和知情者是被执行人与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并不是其中的当事人,不一定清楚。尤其是,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和案外人串通,在财产处分与权属问题上做手脚,申请人如何知情?即使掌握一些风声与情况,如何获取确凿证据?所以说,不是让真正的当事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对垒(在串通情形下对垒也没意义),而是让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对垒,必然因为证据资源掌握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手里,申请人难以提供相关证据而处于下风。这样的诉讼构造纵然有利于维护异议人的权利,却不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