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构业务 *ST大通收到证监会处罚告知书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T大通,股票代码:000038)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5号)。

据*ST大通公告,2015年7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协议,约定深大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100%股份,交易作价为170000万元。

2015年8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补充协议,夏东明等承诺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1亿元、1.65亿元、1.98亿元。经证监会核准后,深大通自2016年1月31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5年至2017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17家客户,签订了24份业务合同。经查,上述广告业务涉嫌虚构。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

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62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62亿,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64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1.4%;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523万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52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5%。

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深大通及夏东明等时任高管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釆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对时任总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等多位相关人员处以警告及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ST大通的信息违规披露问题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目前*ST大通已经被证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以向律师进行索赔登记。上海沪 紫律 师事务 所刘 鹏律师认为,于2017年4月15日-2021年9月6日(含当天)期间买入*ST大通,并在2021年9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准备的材料也较为复杂,万一错过时效则获得赔偿的希望基本归零。

*ST大通8月26日盘中快速上涨,5分钟内涨幅超过2%,截至9点32分,报5.28元,成交871.04万元,换手率0.67%。

资料显示,*ST大通原为“深大通”,*ST大通于1987年设立,于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业务覆盖生物科技、大健康产业、供应链服务及民间资本管理三大板块。2022年上半年,供应链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和直播分别贡献了公司87.28%、9.88%和1.09%的营收。公司致力于发展成集新媒体传播、金融服务、大数据服务、数字娱乐、物联网等为一体的“科技”+“文化”产业集团,构建“内容”+“平台”+“服务”的企业生态系统。对于*ST大通拟遭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后续进展,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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