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凌晨卖猪肉途中驾车撞人后,竟将伤者拖至废弃厕所藏匿,两次返回察看,伤者不幸死亡,法院这样判。(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新晚报)
在湖北阳新县,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邢某是一名90年男子,为了维持生计,他和家人一起做生意,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每天起早贪黑,很是辛苦。
这天,凌晨3点多,邢某起床后,准备前往屠宰场拉猪肉。他开着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家里出发了。当时天还很黑,邢某沿着351国道行驶,没有注意到在国道上行驶的周某,等他看见行人时,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他的三轮车撞上了对方。
邢某马上停下车,察看对方,当时周某还没有死亡,邢某很慌张,想到自己之前开车也发生过两次交通事故,撞死过3个人,赔偿了200多万元,家里的钱都花光了,这次还要面临高额的赔偿,根本负担不起了。一番思想挣扎后,邢某将周某拖到三轮车上,开车返回自己家的老屋,怕被人发现,邢某将周某藏到老屋的废弃厕所里,他还给周某嘴里喂了一点水。
随后,邢某换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继续前往屠宰场拉猪肉。不得不说,邢某的心理素质也是够强的,在撞人后,还能继续开车,但这危险性也是够高的。
4点多,邢某从拉完猪肉回来,他到了老屋看了看周某,发现其没动静,但驾车将猪肉运到店里售卖。9点多,邢某卖完猪肉,再将回到老屋察看周某的状况,发现发现对方后脑勺有伤口,头部位置有血迹。周某已经没气了。
邢某慌了,自己的三轮车在撞到行人时,前面的挡风玻璃也碎了。警察如果调查,很快就会发现的。为了掩盖罪证,他联系了修车师傅,更换了涉案三轮车的玻璃。
人死了以后,邢某坐立不安,经过思想斗争,他将撞死人的事告诉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劝他投案自首。随后,他向交警部门投案。后经鉴定,周某符合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邢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关于本案的定性,有的认为是交通肇事罪,有的认为是故意杀人罪,那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邢某也认为自己并没有杀害周某的犯罪动机,自己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怎么就会是故意杀人罪,顶多就是个交通肇事行为。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邢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为此,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邢某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邢某将周某运至厕所,属于有恶劣情节,如果以该罪处罚的话,邢某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院会以该罪处罚吗?会以交通肇事进行处罚吗?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结合邢某的供述,他在撞人后,周某并没有马上死亡,他还给周某喂了水,结合鉴定意见和专家会诊意见,可以证明被害人被撞后并未当场死亡。
在此种情况下,邢某在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拨打“120”救助,还随意搬运被害人,并将被害人藏匿在废弃的厕所内,使被害人得不到妥善的救济,丧失了被救助的机会,正是邢某的一系列操作,造成了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可以说,被害人死亡与邢某藏匿被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邢某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虽不是积极作为,但其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如果在事发当时,马上送医,周某有可能不会死亡。
邢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周某死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搬运、藏匿行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情发生后,邢某的家属代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邢某表示谅解。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是以该罪对邢某进行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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