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中国的保护动物,多数人想到的都是大熊猫、中华鲟、藏羚羊等国宝级动物,但现实中发生的诸如“射杀3只麻雀获刑”案件,却往往能刷新你的认知。
案例一:
2019年1月19日18时许,吕某耕携带使用自制的火枪从家中出发,在禁猎期、禁猎区一池塘边树木中,使用自制的火枪先后射下3只麻雀,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吕某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湘04刑终473号
案例二:
2017年10月20日,陈某贵将购买的猎夹放置在霞浦县崇儒乡陈良村后门山柚子园附近的草丛中(该县全县禁猎)。同月22日捕获4只野兔(华南兔,系福建省“三有”保护动物),陈某贵在携带猎物及4副猎夹下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贵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闽0921刑初460号
案例三:
2019年4月5日,潘某华和袁某军(在逃)在彝良县潘家垭口刘兴财家湾湾梁梁处将现场发现的一个已经滑脱的尼龙绳套子重新安装后欲猎捕野鸡食用。次日,二人到该处将猎捕到的野鸡予以宰杀后带回家中食用。经鉴定:二人猎捕杀害的野鸡系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经济价值为5000元。潘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云06刑终440号
根据百度百科描述,1958年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除四害讲卫生的指示》,四害之一的麻雀因偷吃粮食,祸害庄稼成为了全国人民围剿的对象。
幸运的是,国家林业局于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单”,麻雀光荣地跻身于其中,因此麻雀属于“三有动物”,进入保护动物的行列。
很多人认为,普通人根本无法判断捕麻雀、抓野鸡之类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且这些行为似乎也没有给社会造成直接危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国《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的物种。
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中,除了珍稀动物之外,还包含具有多种价值的“三有动物”,他们共同构成了“保护动物”的范畴。
而更频繁地被曝光的因为捕麻雀、抓野鸡、打野兔而获刑的案例,之所以会引起争论,就是因为这些动物具有多种价值,被列入“三有动物”之列。
来自百度词条: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就包含刺猬、野兔、雉鸡(野鸡)。
以下内容源自大象公会: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什么会如此严苛?
几乎所有的诟病最终都将矛头指向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根本理念,即以“利用”为核心的“资源观”。在该“资源观”的影响下,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缺陷。
从一开始,这一范围就被限定为“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林业部也先后公布了相应的保护动物名录。执法部门按照保护动物名录执法,就出现了捕麻雀、抓野鸡、打野兔会被判刑,但一些没有及时列入名录的濒危物种却不受保护的魔幻景象。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众多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本身理念矛盾、实施细则不清、脱离实际等缺陷,在具体的实践中一直麻烦不断。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出台时就规定了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调整保护动物名录的职责,但却并未对修订时限、频率作出明确的规定,于是在实际执行中,《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1989年颁布以来的近30年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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